雙面女律師涉洩密詐團遭收押 抗告成功!理由出爐
【記者王志弘/台南報導】台南女律師何紫瀅,遭檢方查出同時擔任詐騙集團的被害人及詐團成員律師,利用陪偵機會洩露偵查秘密給詐團幹部,涉犯詐欺、洩密及洗錢等罪嫌重大,7月16日遭到收押禁見,她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認為,是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或滅證之虞,原審未予詳為論述究明,尚有未洽,今天(1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審理。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裁認被告以律師身分為詐欺集團擔保,並同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及告訴人之律師,有悖律師倫理規範,且利用陪偵機會取得被害人之偵查秘密,洩漏偵查內容及進度予詐欺集團上層幹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危害。
原裁認涉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非公務員洩密等罪嫌重大,若令被告交保在外,可透過手機或電腦與其他共犯或證人進行聯繫,故「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台南高分院表示,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逕以被告否認犯行、所述與同案共犯不一、告訴人指訴歷歷及網路便捷、通訊具便利性等,認定被告有勾串、滅證之惟一論據,未予審酌載明被告如何與共犯及證人勾串等客觀事實,不足釋明何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台南高分院認為,不可徒憑主觀認定即謂被告有串證之虞。被告雖有可疑,縱矢口否認犯行,亦屬利己辯解,非屬本案認定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之具體「事實」。原裁所憑理由尚有不足,難昭折服,未予詳為論述究明勾串共犯、證人或滅證之虞,羈押原因尚有未洽,定遽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所憑理由尚有不足,難昭折服。自仍有進一步究明之必要。故本案是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滅證之虞之羈押原因,原審未予詳為論述究明,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且為兼衡被告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置。

近來律師勾結詐團事件層出不窮,網紅「仙塔律師」李宜諪因涉嫌洩密給詐團,還幫首腦過戶豪車涉犯洗錢罪,與同案另2名律師趙浩程、蔡沅諭上月底遭台北地檢署搜索約談,檢察官複訊後,依洩密罪諭令李宜諪70萬元交保,趙浩程、蔡沅諭分別50萬、10萬元交保。
「仙塔律師」李宜諪事後在社群發文喊冤,強調與該詐團事前完全不認識,也從未承辦過他們的案件,更非詐騙集團成員,不過坦言當天處理案件的過程,還是有所瑕疵,她會坦然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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