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本案人行道坐落於私設巷道,且道路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並非《市區道路條例》所稱的市區道路,而是建商依據建築法規提供土地,供公眾通行的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因此基隆市府並非道路主管機關,對本案人行道也沒有維護管理義務。
高院參酌當地里長及基隆市府工務處科長的證詞,並調閱該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會勘紀錄,均顯示本案人行道並非由基隆市府負責養護。
另外,興建該社區的建商當年興建人行道及修繕道路後,亦未將道路及附屬設施人行道點交給基隆市府,高院認為,既然本案人行道向來都不是由基隆市府負責管理、維護,基隆市府也不是人行道的設置或管理機關,今改判基隆市府無須賠償。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