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舉例說明,比如保戶買1張住院醫療與1張意外傷害實支實付險,假設拿到醫院證明後,先跟A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理賠,並請A公司開立醫療費用的「正本留存證明書」和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後,保戶可藉此向B公司申請意外傷害險理賠。
蔡火炎表示,正本留存證明書代表「正本」,看到證明書等同看到正本。第二家保險公司拿到留存證明應視為正本,不得拒絕理賠。
若民眾買的是兩張住院醫療實支實付險,情況就不同了。申請理賠的第一家保險公司開的是「理賠差額證明書」,依照「損害填補」原則,若第一家理賠不夠支付全額醫療費用,剩下的差額部分才由第二家保險負擔。
新制限正本理賠的用意,是為了防堵民眾用保單來賺錢。至於「損失按比例分攤」的機制,保險業者間仍未達成共識,因比例不容易拿捏,目前沒有時間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