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說明,擔任中國大陸國家代表隊選手涉及國家認同,已違反大陸委員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33條及相關禁止任職規範。為防範類似情事發生,本次特別將相關法規意旨納入規範第7點條文,明確宣示兩岸運動交流的政策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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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新增的第7點條文規範範圍只限選手不限教練,運動部回應表示:「本次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修正,係經本部邀集陸委會、內政部移民署及具參與兩岸運動交流實務經驗之單項協會討論後,依現行法制及兩岸交流實務修正。有關教練部分,基於教練聘用係依專業考量,國際上多有聘請外籍教練擔任代表隊教練且無須具有該國國籍之實例,考量其專業性及實務需求,教練暫未納入本次修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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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新增條文不規範教練,以棒球為例,依照中國大陸目前致力發展棒球的現況,加上已有大批台灣教練與球員轉赴中國大陸發展,所以未來很可能將會出現中國大陸棒球國家隊由台灣教練帶兵的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