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楊鴻儒與陳姓、賴姓被害人均為舊識,楊男因感情及賭場債務對2人萌生殺意,分別假藉外出旅遊或訪友名義,於2015年6月27日上午、7月12日上午,駕車各帶陳、賴外出,楊男在途中均先以安眠類藥劑摻入飲食,使2人服用陷入昏迷,再以頭下腳上方式倒栽裝入鐵桶封閉,導致被害2人在狹小鐵桶內終至窒息死亡。
又分別在2015年6月27日下午、7月12日中午,將盛裝屍體鐵桶載往南投、花蓮交界一帶台8線公路,推落山谷棄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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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經一審、二審、更一審,均認楊男犯行重大依殺人等罪判處死刑,最高法院2023年9月發回更審時,已歷時約7年9月,依發回意旨仍有事項待鑑定、證人待詢問,需時調查釐清,若待更二審調查完竣判決時,已逾8年,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應減輕其刑之事由(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合議庭認為,楊男與2名被害人均無深仇大恨,竟以下藥迷昏再將被害人裝入狹窄鐵桶封閉,使被害人窒息死亡,且接連犯案,並故佈疑陣,經檢警尋獲被害人屍體鑑識調查後,楊男仍一再飾詞推諉,否認犯行之態度,且有搶劫等前案紀錄,經鑑定認為行為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合議庭考量,以楊男目前已滿71歲,自稱罹患腎臟病身體健康欠佳情形,對照我國男性平均壽命76.94歲,即使未來有假釋出獄之可能,其年齡已逾9旬,甚至更高,認必須藉由對楊男長期監禁手段,始足以撫慰被害人家屬永恆傷痛,並預防楊男未來再犯罪及對社會之危險性,參酌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之意見,認應對楊男所犯殺人2罪量處無期徒刑,令其長期隔絕於社會,並定其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