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土地違法回填廢棄物 環保局重罰300萬元
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說,黃男在自己位於高雄市大樹區的土地回填大量鋼筋、塑膠等土木及建築混合廢棄物,去年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稽查查獲,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300萬元罰鍰,但逾期未繳,今年移送高雄分署強制執行。
高雄分署表示,案件受理後即扣押黃男銀行存款,並查封其違規使用的土地。承辦執行官進一步調閱不動產資料時,發現黃男原本名下其他房屋及土地已不在名下,且其經營的獨資行號也於去年底移轉給親友。
房地分兩次贈與親人 刻意壓在免稅額以下
分署調查發現,黃男是在環保局送達裁處書後不久,於去年底及今年初分兩次將房地移轉給親屬,且每次移轉金額均控制在贈與稅年度免稅額244萬元以下。執行官綜合相關事證,認定黃男疑有隱匿、處分財產情形,符合向法院聲請管收的法定事由,因此通知他到場說明。
高雄分署表示,黃男到場接受訊問後,因擔心遭管收而失去人身自由,隨即開立支票繳清全部剩餘欠款,使這筆300萬元罰鍰在收案不到3個月內全數追回。
高雄分署呼籲,民眾切勿在自有或他人土地、山林及農地違法堆置廢棄物,不僅造成環境污染,也將面臨高額裁罰及土地價值受損。若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應誠實履行繳納義務,若經查有隱匿、處分財產,或明顯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拒不清償等情形,執行官將依法向法院聲請管收,以維護公權力執行。
什麼是「管收」
行政執行署曾指出,如果欠國家的錢不清償,卻在外面花天酒地過著優渥的生活,被視為顯有履行(繳納稅費)義務可能,卻故意不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這些情況下會被管收。
所謂「管收」是將義務人送交「管收所」,像坐牢一樣拘束身體自由,以促使自動履行義務。
管收期限不能超過3個月,但有新原因發生時,可再管收一次,管收之後,義務人的給付稅費義務仍存在,不會因為管收而免除。管收所通常附設於看守所內,但會與刑事被告隔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