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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報導,高院指出,經合議庭審理,基檢主張張淵翔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滅證之虞。
高院認為,考量張淵翔於原審羈押訊問中,對於羈押聲請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且相關證據經扣案,檢察官除未能提出張淵翔經原審命具保後,有再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的事證外,也未釋明究竟有何尚待調查的客觀事證可能遭湮滅、偽造、變造。
高院指出,原審所酌定具保金額40萬元,並無明顯悖於比例原則,且一併對張淵翔限制住居以防範逃亡,對張淵翔應已有相當強制性,足為羈押的替代手段,認定檢察官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2戶所主任10萬元交保
檢方擴大偵辦,昨(1日)約談中正戶政事務所主任江鑒育、安樂戶政事務所主任林芬芸,經拷貝戶所機房內戶政系統電磁紀錄,查出有戶籍科員疑受指使,協助查罷免連署人個資。
經檢方複訊,檢察官諭知江鑒育、林芬芸各10萬元交保候傳,戶籍科員3萬元交保候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