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過年跟誰過?法院這樣判 律師曝實務考量
【記者王勇超/高雄報導】農曆新年即將到來,離婚父母常為「孩子去誰家過年」爭執不下,北部一對離婚父母因未成年女兒的探視安排爭執纏訟多年,父親主張現年11歲的女兒希望調整會面方式,希望在高雄會面;母親則以女兒對父親有身體界線疑慮為由拒絕。法院審酌社工訪視及家事調查官報告,認為父女互動改善,裁定以漸進式會面方案,並約定農曆春節期間,父親可於民國偶數年的除夕到大年初二、民國奇數年的大年初三到大年初五和子女會面;寒暑假也能增加會面天數。律師楊岡儒告訴《知新聞》,離婚夫妻若無法就孩子會面交往達成共識,可透過法院以民事裁定決定,農曆春節等年假會面,實務上也會衡量家庭成員相聚情形彈性調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