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條例》減刑「打折」爆爭議!大法庭定調 裁定出爐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去年7月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詐欺犯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可減刑。但如何定義「犯罪所得」出現爭議,例如一個詐欺案抓到多名車手,某車手獲得的酬勞是1萬元,但某被害人被騙了100萬元,那麼這名車手自白認罪後,必須吐出1萬元還是100萬元才能獲得減刑?如果車手還沒領到酬勞就被抓,僅自白不吐錢可否減刑?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這個爭議,今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