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將刪除!原因曝光 法務部預告修法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現行《民法》第1223條是關於遺產繼承「特留分」,其中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意思是當民眾過世留有財產,雖然配偶還在世,但在沒有子女、父母繼承的情況下,他的兄弟姊妹依法「最少」可以分到原本法律規定應得份額的三分之一。法務部審酌社會現況,認為生存的配偶若無子女扶養,卻須與死亡配偶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顯不符合亡者期待,因此預告將提出修法草案,刪除「兄弟姊妹有特留分」規定,但在特定情況下,兄弟姊妹可請求酌給遺產。
考量生存配偶權益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法務部指出,《民法》繼承編於1930年12月26日制定公布,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2015年1月14日。考量現今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兄弟姊妹間的關係不像以往緊密,彼此間多半沒有扶養事實,且我國已進入超高齡社會,當繼承人僅剩配偶與被繼承人(死者)的兄弟姊妹時,生存的配偶須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顯不符合被繼承人期待,且參照其他國家立法,多無「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韓國憲法法院也於2024年宣告「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違憲失效,因此有必要檢討修正「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兄弟姊妹可請求酌給遺產
法務部考量若僅修正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可能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不公平,因此也配合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為符合遺產酌給制度是「死後扶養」的概念,修法草案明定「得請求酌給遺產之人,限於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者之必要」,並明定酌給遺產的額度、方法及消滅時效等。
法務部指出,依據學說及實務見解,僅有「非繼承人」才能請求酌給遺產,若死者生前有持續扶養兄弟姊妹,死亡後,兄弟姊妹生活陷於困難,且遺囑沒有交代兄弟姊妹可分遺產,或分得遺產實在太少,這種情況下,應斟酌給兄弟姊妹一定額度的遺產。
調整「應繼分」增加照顧高齡者誘因
另外,法務部認為,繼承人如果曾對死者的事業提供勞務,或曾提供死者財產、療養看護,或以其他方法對於死者生前財產維持或增加,有特別貢獻者,應合理調整「應繼分」,以鼓勵照顧高齡者,不僅可增加照顧高齡者的誘因,也可兼顧繼承人間的公平。
修法5大重點
綜合以上符合現代社會家庭生活型態的理由,法務部將提修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規定,且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不公平,也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並參考日本、韓國、德國及瑞士《民法》有關繼承人貢獻分額的規定,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得請求酌給遺產之請求權人;增訂酌給遺產之額度、方法及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二、 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五年。(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三、 增訂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之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之維持或增加,為特別之貢獻者,該特別貢獻之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一)
四、 增訂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歸扣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一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 (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之二)
五、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修正條文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什麼是「應繼分」、「特留分」
司法院指出,當一個人死亡後,法律有規定什麼資格的繼承人,可以分到多少比例的遺產,這就是「應繼分」。
「特留分」就是法律規定應特別保留給各個繼承人的遺產比例,是對繼承人的基本保障。
如果有用遺囑分配遺產的情況,那麼繼承人能分配到的遺產比例,可能就和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不一樣。因為我國過去有重男輕女的觀念,遺囑中常常把財產都給兒子,不分給女兒,所以目前的法律才有「特留分」的規定,不論遺囑怎麼訂,讓每一個繼承人至少都能夠請求法定應繼分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遺產。特留分要自己請求,如果不請求就沒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