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原因
本次修法重點《民法》第1223條是關於遺產繼承「特留分」,原本規定「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意思是當民眾過世留有財產,雖然配偶還在世,但在沒有子女、父母繼承的情況下,他的兄弟姊妹依順位也有繼承權,「最少」可以分到原本法律規定應得份額的三分之一,也就是「特留分」。
對此,法務部認為生存的配偶若無子女扶養,卻須與死亡配偶的兄弟姊妹分配遺產,顯不符合亡者期待,因此日前提出修法草案,刪除「兄弟姊妹有特留分」規定,朝野黨團及立委吳宗憲也提案,最後立法院決議先單純刪除手足特留分,7月28日三讀通過,至於法務部提出的「特別貢獻制」等複雜配套草案,暫未採納。
法務部製作懶人包 說明修法前後差異
法務部28日公布懶人包,說明兄弟姊妹的「繼承順位」及「應繼分」,在修法後並無改變,改變的是新法實行後,兄弟姊妹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不過,在沒有立遺囑,也沒有子女或父母等「前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兄弟姊妹仍然能夠依照繼承順位及應繼分規定,分配遺產。
2案例說明有無立遺囑的差別
法務部舉2個例子幫助民眾了解,案例一,如果一對夫妻沒有子女且丈夫父母雙亡,只有一個長年沒有聯絡的弟弟,如果丈夫生前立了遺囑,要把全部財產留給妻子,那麼,長年不聯絡的弟弟還能分配遺產嗎?答案是,在新法施行前,即便哥哥無意將遺產留給他,弟弟可以主張「特留分」,強制分走遺產的1/6,嫂嫂只能獲得遺產的5/6;新法實行後,弟弟無法再主張特留分,嫂嫂將獲得100%完整遺產。
案例二延續案例一的背景,唯一差別是丈夫「沒有立遺囑」,在這情況下,不論新法實行前、後,結果都一樣,長年不聯絡的弟弟依照「應繼分」規定,與嫂嫂各分得1/2遺產。
法務部推動2配套措施
為了避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可能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不公平,法務部同步推動配套修法,目前已報請行政院審查中,配套一是修正現行的「遺產酌給制度」,目的是保障弱勢手足,避免民眾生前持續撫養的兄弟姊妹頓失依靠;配套二是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目的是合理評價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的特別貢獻,促進實質公平,例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提供醫療看護,或有助於財產維持、增加。
律師梁維珊:保障配偶居住權的遺囑方式
家事律師梁維珊指出,這次修法只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但仍然保有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制度,並不是全部特留分都刪除,因此,在立遺囑的時候,立遺囑人可採「指定應繼遺產」方式,例如把房子留給特定繼承人或遺贈給自己的親友或信任的第三人,並指定其他繼承人只有「特留分」,並指定繼承「特留分」的繼承人,只能就現金遺產繼承,如果現金不足,則由遺囑執行人統籌處理分配,避免單一不動產如房屋被多人共同繼承的麻煩。
此外,如果要保障配偶居住權,最理想的方式還是以「指定應繼遺產」為主,雖然《民法》第1204條有規定「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但這是對第三人的「遺贈」,不是「應繼遺產」,所以建議還是以「指定繼承特定遺產」更能保障高齡配偶居住權,其餘遺產也可以用信託的方式,請遺囑執行人以每月、每季或繼承人達到一定年齡或條件後,才移轉給繼承人,以實現真正家族精神代代傳承,而不光只是財富繼承的目的。
「公證遺囑」最有保障
梁維珊進一步指出,在新法實行前的6個月緩衝期內死亡者,如果生前有立遺囑,不適用新法;新法實行後死亡者,適用新法;當然,如果立遺囑、死亡都發生在新法實行後,適用新法。梁維珊提醒民眾,遺囑可分為5種,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各有法定要件,稍有疏漏可能導致遺囑無效,其中以公證遺囑在法律效力方面最有保障。
公證人何叔孋:公證遺囑5優點
公證人全國聯合會理事何叔孋指出,《民法》規定遺囑有嚴格的要式性,例如自書遺囑需要自行「書寫全文」、「親自簽名」、「記名年月日」;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需要注意見證人資格,要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要在場認真見證,而公證遺囑是由公證人依法製作,具有高度的證明力,在司法統計上,有效比例也是最高的。
何叔孋表示,公證遺囑有5項優點:
一、公證人會親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分、意思能力及真實意願,避免日後有人主張立遺囑人遭受脅迫、詐欺或偽造。如果立遺囑人財產種類多、家庭成員複雜、再婚家庭、跨國財產等情形,透過公證人協助,可使遺囑內容更明確完整。
二、遺囑寫完之後隨時可以撤回、更改。遺囑寫完之後,在繼承發生的時候才生效,不必擔心子女先受贈與,拿了財產之後對老人家不聞不問。
三、公證書會永久保存於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或法院公證處,即使遺囑正本遺失,仍可依法申請繕本。
四、如果遺囑內容包括某人喪失繼承權事由,公證人通常會一併詢問並加以記載,屆時若有爭訟,公證過的文書證明力非常強,可以提供法院參酌。
五、根據《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1點:遺囑見證人是否符合《民法》要件,除了遺囑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外,應提出身分證明,供地政機關審查。因此實務上遺囑執行人持公證遺囑至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辦理繼承時,相關單位會向公證處所查證,一經確認無誤,繼承人可以辦理繼承,不需要全體繼承人配合簽章或者提出印鑑證明。
立遺囑可將遺產留給自己想給的人
何叔孋指出,《民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可說是重大變革,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過遺囑,那麼兄弟姊妹仍然是繼承人,因為假設被繼承人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已歿,兄弟姊妹仍然能夠依照順位主張繼承,這可能會違反被繼承人的意願。但如果被繼承人有立過遺囑,結果是不同的,立遺囑人可以跳過要給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將遺產留給自己想給的人。
6個月緩衝期間可以怎麼做
由於新法於公布後6個月才施行,何叔孋提醒在舊法時代沒寫過遺囑或者想重新分配的人,如果擔心自己在新法施行前死亡,導致遺產分配無法符合自己意願,可以考慮採用《民法》第1204條規定,將不動產的使用、收益遺贈給特定之人;至於在舊法時代寫過遺囑,也妥善安排過的人,如果未在新法施行前死亡,仍然可以審視自己的遺囑,但基本上就不必太過操心了。
什麼是「應繼分」、「特留分」
司法院指出,當一個人死亡後,法律有規定什麼資格的繼承人,可以分到多少比例的遺產,這就是「應繼分」。
「特留分」就是法律規定應特別保留給各個繼承人的遺產比例,是對繼承人的基本保障。
如果有用遺囑分配遺產的情況,那麼繼承人能分配到的遺產比例,可能就和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不一樣。因為我國過去有重男輕女的觀念,遺囑中常常把財產都給兒子,不分給女兒,所以目前的法律才有「特留分」的規定,不論遺囑怎麼訂定,讓每一個繼承人至少都能夠請求法定應繼分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遺產。特留分要自己請求,如果不請求就沒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