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3-3期選商獎勵確定 最長售電期可達35年
【記者羅元駿/台北報導】先前離岸風電3-3期擬增加延長售電期間獎勵機制,有開發商認為有違反電業法及不利後續融資問題。能源署今天指出,延長售電年限獎勵機制不影響業者依電業法申請展延權利,而風場售電時間則為20年加展延10年,再加上至多5年獎勵延長年限。
經濟部能源署今天舉行風電3-3期選商機制與行政契約說明會,並發布新聞稿說明包括獲配風場及擴充風場個別簽訂行政契約、納入1年彈性併網機制與獎勵機制、履保金連帶責任與解除或終止契約作法、明確ESG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查核及罰則等內容。
能源署說明,選商機制在地產業及經濟效益項目主要精神強調「在地」相關合作,合作形式及業別不限製造業、服務業、海事工程業、產業人才培育等內涵,「在地」合作的採購及投資金額計分方式,仍依照3/27選商要點公告內容辦理。
能源署也說明,延長售電年限獎勵機制不影響業者依電業法申請展延權利,業者得於20年電業執照期滿前得依電業法申請展延,由經濟部審查後核予展延年限,一次至多10年,R3.3業者除可依電業法申請展延外,也可因達成提前完工併網、在地產業及經濟效益、能源韌性項目,可再獲至多5年延長售電年限獎勵。
白話來說,就是當電業執照展延機制不變下,由原機制20年加展延10年,增加為20年加展延10年加上至多5年獎勵延長售電年限。
區塊開發第三期選商規劃3.6GW容量分配
能源署指出,R3.3行政契約已將各界意見納入,獲配風場及擴充風場個別簽訂行政契約,解除或終止契約回歸各自契約辦理,以利業者明確風場責任義務及投融資需求。
另外,能源署表示,契約中明確ESG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查核及罰則,但考量選商公平性與擴充容量是基於獲配風場履約能力獲配,仍維持在地產業/經濟效益的違約金上限為投資差額30%及維持獲配風場履保金對擴充風場義務具擔保責任。
能源署補充,各界仍可於5月6日前以書面意見提供能源署,後續將綜整意見後辦理契約範本公告程序,完備區塊開發第三期行政後。區塊開發第三期選商已規劃3.6GW容量分配,期透過選商評選出具開發履約能力優質業者,及藉由獎勵機制鼓勵開發商投入在地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