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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災民快看!馬太鞍溪災後重建條例三讀通過 上限300億元

出版時間:2025/10/31 11:41
政治 黨政要聞
蘇柏銓 文章
立法院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三讀。陳卓邦攝 zoomin
立法院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三讀。陳卓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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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造成19死憾事,立法院今三讀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匡列上限300億元預算協助災民重建,明定災後重建將於2027年3月31日完成,但特定重大重建項目則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立法院長韓國瑜昨針對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事宜召集協商,原先國民黨團提出匡列200億元的《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行政院版則是修正既有的《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追加250億元,最終昨天協商後,將預算上限改為300億元,並獨立列為特別條例。

原先國民黨團版本中,第六條第二項明定,「中央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之地,應與原住民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遭花蓮縣光復鄉部落青年抗議,是替遷村鋪路,要將族人剝離世居土地,昨天更一度衝到立院外抗議。

馬太鞍堰塞湖在花蓮光復鄉造成嚴重災害。林林攝 zoomin
馬太鞍堰塞湖在花蓮光復鄉造成嚴重災害。林林攝

經過協商,最終國民黨團退讓,將第六條改為「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適用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

朝野共識的5項附帶決議中,也提到「依《原住民基本法》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在生活方式、社會、經濟、組織、土地管理上自主權,除非立即且明顯危險,否則不得強制遷移族人;援此相關權責機關在推動中繼安置、永居政策或執行執法措施時,應以尊重族人生活選擇及土地利用模式為基本原則,更應依據土地權利保障,要求落實諮商,並取得當地族人同意並參與,並依實際現況與族人需求做妥適調整規劃,確保政策合法性及正當性」。

Fata’an部落自救會日前說起災後無助情況,忍不住痛哭。李柏毅攝 zoomin
Fata’an部落自救會日前說起災後無助情況,忍不住痛哭。李柏毅攝

根據協商通過條文,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農田土石挖掘、清運、換土、農地復原、專案休耕、農田廢園重建、農地重劃及農業生產環境重建」、第七款「水利設施」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施行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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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太鞍 # 災後重建條例 # 光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