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特定體育團體專項委員會制度 運動部:強化決策公正透明與專業
【記者毛琬婷/台北報導】運動部今年完成「特定體育團體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範本」修正作業,主要針對攸關選手權益的選訓、教練、裁判及紀律委員會進行全面優化,目前已有15個單項協會完成改選並報部備查,常務次長洪志昌說:「會把過去比較人治的部分,改成專項治理方向去走,這也是運動部成立後希望可以達到的。」
依據《國民體育法》第40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應設選訓、教練、裁判、紀錄及運動員委員會。為保障選手權益,運動部修正前4個專項委員會的組織簡則,從「公正透明」及「專業多元」2大面向進行強化。
每個委員會下列有5個成員類別,各類別委員人數不超過總人數3分之1,確保委員會組成專業及多元性。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3分之1,促進性別多元平等。
另外,在攸關國家代表隊、國手產生的選訓委員會組成部分,特別規範委員會召集人資格必須要是「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或「曾任國家代表隊8年內退役選手」,且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專任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委員,以強化選訓委員會運作的獨立性與公信力。
洪志昌表示,會有這項規定最主要是希望能從「專業」角度著手,因為選訓委員會負責國家代表隊選拔、培訓規劃與管理,必須要專業、不希望過多行政介入。今年適逢各單項協會改選年,加上又有新制度上路,但洪志昌認為應該不會影響到今年9月的名古屋亞運各項目的選訓。
去年9月9日運動部成立後,即啟動規劃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運動委員會選舉制度,由理事長推薦改為選舉產生,確保運動員委員會組成具代表性,本次再修正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目前運動部已在3月4日正式發函給73個特定體育團體,希望能在理監事改選後儘速完成修正報備。
運動部表示,目前已經有15個單項協會完成,如果協會真的有遇到難以達成的地方可以反映,若說明是合理的,運動部將會做備查,洪志昌說:「應該不會有找不到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