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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重判7年8月!老臣張明田也因這事遭判8年 另涉紅火案纏訟中 

社會 法庭
2025/05/13 18:51
丁牧群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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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中信金控大股東辜仲諒被控2005年與中信證券投顧前董事李聲凱,以8.5億元購買高雄澄清湖大樓後,轉手拉抬1億元,以9.5億元賣給中信銀,使中信銀遭受1億元價差損失,台北地院今依違反《銀行法》重判辜仲諒7年8月徒刑、限制出境出海8月;老臣張明田也被判8年徒刑。辜仲諒除了此案,另有紅火案纏訟中,老臣張明田先前也因被控透過實質控制的永約開發公司,低價買進內湖2筆土地,再先後以高價賣給中信銀,賺取價差共8.9億餘元,不只被依背信罪判刑,今年3月還被判賠中信金控8.9億元。

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資料照片/李柏毅攝 zoomin
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資料照片/李柏毅攝

犯罪事實曝光 辜仲諒、老臣全重判

辜仲諒(60歲)曾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現為中信金控董事。澄清湖購地弊案發生在2005年,判決指出,澄清湖大樓案起因是辜仲諒得知陳俊哲(通緝中)與清美國際公司議定,大樓交易價格為8億5000萬元,竟先由陳俊哲安排實質掌控的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向清美公司購入澄清湖大樓,不知情的中信銀行員工依照李聲凱報價,於2005年10月7日上簽請示「以9億5000萬元購買澄清湖大樓作為中信銀行第二訓練中心及南部休憩中心」,辜仲諒明知本次關係人交易將導致中信銀行無故墊高購買成本,而使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從中獲利,仍於2005年10月11日簽核同意,提交中信銀行董事會決議通過。

中信銀行隨即於2005年11月30日與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簽訂買賣合約,約定以9億5000萬元購入澄清湖大樓,再由李聲凱代表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處理相關買賣與過戶事宜。

辜仲諒、李聲凱與陳俊哲以規避內控及外部規定等方式,違背職務,藉由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名義向清美公司購入澄清湖大樓後,立即轉手賣給中信銀行等交易,導致中信銀行受到1億元損害,且未揭露關係人交易,申報、公告不實財報。

此外,陳俊哲於2005年1月間,指示張明田、林祥曦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中信銀行所承受的鳳信不良債權,張明田、林祥曦卻隱瞞真實估價,並隱瞞投標廠商科信公司為中信銀行利害關係人,最終由科信公司以「8.4億元」價格得標,造成中信銀虧損3.7億元。

不只如此,李聲凱、林祥曦參與辦理出售萬有紙廠不良債權、華王電機等不良債權時,均指示下屬製作「倒填日期」的不實之簽辦單或債權讓與書、契約書等業務,且規避內控及外部規定,分別使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獲得4204萬餘元、力林公司台灣分公司獲得1億5758萬餘元、科信公司取得1億1838萬餘元不法獲利。因此北院今天除了判辜仲諒7年8月徒刑,另判李聲凱判9年4月徒刑、張明田也被判刑8年、林祥曦判9年6月徒刑。

 

中信銀:法院有誤會

中信銀今針對判決回應,相關不良債權標售及澄清湖大樓購置,均係同仁基於維護公司利益所進行交易安排,所有交易收益自始悉數均在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體系內,亦已匯回中國信託金控,業經公司委請律師、會計師進行內部查核屬實,本案相關同仁並未違背職務,相關同仁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公司更未受有損害,法院容有誤會,公司支持同仁繼續循司法救濟途徑,以證明清白。

紅火案一度重判辜仲諒9年8月 改判無罪又被撤銷

辜仲諒官司不只這樁,他另涉「紅火案」官司,一審遭判刑9年,案件纏訟19年多次發回審理還沒打完,張明田也是同案被告。

紅火案起因於中信金控2004年要插旗兆豐金,事後辜仲諒被控與時任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人,涉嫌透過紙上公司「紅火」購買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不法獲利約10億台幣。

法院一審依《銀行法》背信罪、《證交法》間接操縱股價罪,判辜仲諒9年徒刑,上訴高等法院後,加重改判9年8月徒刑,但高院多次撤銷發回更審,更二審一度逆轉判無罪,理由在於,法院認為中信銀當時以公平市價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而紅火贖回結構債獲得差額利益,這樣的差額獲利不應視為中信銀損害。更二審並認為,中信金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雖影響兆豐金股價,但中信金是經過金管會核准轉投資,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也不構成一審認定的操縱股價罪,更二審因此於2021年4月逆轉改判辜仲諒和張明田無罪。

不過檢方上訴後,全案又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三審2023年11月仍判辜仲諒、張明田無罪,但檢方再度上訴,最高法院同年9月針對兩人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刑法》背信罪部分,撤銷更三審的無罪判決,目前由高院更四審重新審理中。

另涉掏空、利益輸送案 已無罪確定

辜仲諒先前另還被控,以中信金控旗下的中信資產管理公司投資不良債權,並利用部屬陳俊哲等人擔任相關公司負責人、業務承辦人,將中信金控資產透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及台灣總行,層層轉匯總計侵占中信金控資產約3億美元;辜仲諒另涉嫌為了合併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將中信金控的利益輸送給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以超乎市場行情的15.6億元高價,買下國寶提供擔保的亞洲廣場大樓房產,造成中信人壽1.1億元重大損害,辜仲諒另以他掌控的投資公司無息借款2.3億元給朱國榮,使朱男間接掌控龍邦國際經營權,以確保台壽保第2次合併案順利進行,此外,辜仲諒、張明田又以他們掌控的投資公司借款5億元給朱國榮,這些行為都涉嫌利益輸送。

不過,檢方起訴以上犯行後,法院歷審都認為欠缺充分事證,2024年9月已判辜仲諒無罪確定。

張明田另涉背信案 遭判有罪還被判賠8.9億

至於今和辜仲諒同遭判刑的老臣張明田,另因多年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多年前要擴充行政大樓、資訊機房,尋覓合適土地,時任中信金控董事的張明田被控自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間,透過他實質控制的永約開發公司,低價買進內湖安康段2筆土地,再先後以高價賣給中信銀,作為資訊機房、行政大樓用地,分別賺取土地價差1億8234萬餘元、7億1092萬餘元,導致中信商銀受損,張明田因此被依。

刑事部分,法院一審認為張明田雖擔任專委職務,但實質上是行政長,年薪超過7000萬元,待遇高過中信金控多數董事,對中信金、中信銀影響力非同一般,但張明田卻混淆公司分際、惡性重大,因此先前依《金控法》特別背信罪,判張明田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

上訴後,高院針對機房、行政大樓土地弊案2個背信罪,先前各判張明田8年6月徒刑,各併科9000萬、3億元罰金,但最高法院2024年8月撤銷高院判決,發回更審,現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中。

民事部分,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要求張明田賠償中信金控8.9億餘元損失,高等法院今年3月如數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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