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人短線交易利益要返還公司!投保中心行使歸入權達54億元
【記者羅元駿/台北報導】投保中心依證交法第157條規定,以股東身分催促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或代位行使歸入權;累計至今年第1季止,總結案金額為新台幣54.01億元。
金管會證期局今天公布,投保中心自1994年下半年至2025年上半年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9915件,應歸入金額逾55.6億元。
2026年第1季投保中心就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執行結案共8件,結案金額為83萬7047元;累計至2026年第1季止,總結案共9907件,總結案金額為54億146萬8169元,未結案件有8件。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投保中心將持續督促各上市櫃公司遵循證交法第157條規定,對內部人因短線交易所獲致的利益尚未歸入公司者,確實執行請求。
近期台股交投熱絡,金管會提醒,各上市櫃公司內部人買賣所屬公司股票前應留意相關規定。
根據證交法第157條規定,若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股東,對公司上市櫃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並因而獲益,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此條規範的目的是防止公司內部人與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憑藉特殊地位,透過內線消息買賣股票以短線交易圖利,影響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信心。因此,只要具有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身分且股票交易行為在6個月範圍內,就須將所得經濟利益歸於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