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起,113年7月,台灣太亞航空休閒觀光暨發展協會Savannah S超輕型載具於臺中市烏日活動場地落地時墜毀,該輕航機降落過程遭遇側風,導致輕航機擦撞樹枝墜毀。民航局調查,雖人員、機具、場地、空域均合法,但協會在事故發生後,未依規定通報民航局,且擅自將載具移離現場並拆解,破壞事故現場完整性。
民航局以超輕型載具操作人違反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35條及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2第1項規定,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9條之1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針對協會管理及通報缺失,民航局已發函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將依法開罰。
第二起,115年4月一架型號為「Storch CL」的超輕型載具,在雲林縣虎尾鎮的農田裡發生了墜毀事故,此案超輕載具無檢定合格證,操作人除未依法持有操作證,也未加入合法超輕團體,亦未投保,活動時未在合法場地起降,也未在合法空域活動。
民航局以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暨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2第1項、第99條之3第1項、第99條之3第2項、第99條之5第1項第1款、第99條之5第1項第4款及第99條之6第4項規定,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第8款及第10款之規定,針對各項違規裁罰6萬元,全案共裁罰3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