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崇良:廠商隱匿、延遲通報 就是最大的問題
石崇良與食藥署長姜至剛今(21)日親上火線,舉行「中聯油脂預防性下架油品及其相關產品重新上架原則」記者會,說明專家會議結果與後續食安法修法重點,同時強調中聯公司目前仍為停工狀態,「連出貨都不行」,即便是未出廠但檢驗合格的3批原油,食藥署也沒同意放行。
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方向,石崇良指出,通報是廠商的法律義務,但本次事件卻因為廠商隱匿、延遲通報,最早回溯起來是5月13日就發現檢驗結果超標,主管機關卻遲至6月30日才接到通報,「這就是最大的問題」。
《食安法》修法擬將通報隱匿罰則上限 調高至3000萬
這個事件讓我們沒有辦法即時進行源頭封管跟下游回收,石崇良直言,這個影響層面很大,因此必須提高延遲通報的代價,未來針對延遲或隱匿通報的罰鍰,上限擬從現行的3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同時也將擴大通報責任範圍,未來除業者本身,也納入檢驗的實驗室,為的就是確保這類事件未來不再發生。
石崇良進一步指出,從這次的事件也反映出,未來要強化的另一個重點是稽查的檢驗,依照《食安法》規範,中央地方各有全責,食安絕對不是任何單方面可以確保的,而是要透過中央與地方互相密切合作,才能達到食品安全的目標,因此對於地方對廠商的監督、稽查、檢驗等,未來也都會在法規上與以強化。
未來擬成立指揮中心 因應重大食安事件
對於中央地方面對重大食安事件的分工,也會是未來《食安法》聚焦的重點。石崇良舉例,如《傳染病防治法》明定,給予中央開設指揮中心的統一釋權,避免因為各地做法不同,造成國人的困惑或業者的困擾,將依照事件風險評估、涉及層面與影響程度,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
石崇良說,《食安法》第4條第5項授權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安事件,要進行相關的風險評估、預警措施或管制性措施,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至於地方的授權,則是同法第5條第1項及第41條,對於同應發生食安事件、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可以採取相關管制措施。
全國一致性食安事件 需統一協調調度
石崇良指出,中央考慮的是,涉及到全國一致性的事件,例如有些食安事件可能涉及跨縣市,需要有全國的一致性的措施,或要有資源的整合或調度。例如這次短時間要檢驗很多檢體,就必須要協調具有檢驗能力的實驗室,才能在短時間內完成,這次食藥署也費了相當的工夫,除了國家實驗室之外,也有民間通過認證的實驗室協助、優先檢驗,調整檢驗的排序。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又會要求要加驗特定項目,進而衝擊整個檢驗量能,石崇良說,這會打亂整個行政的處理程序,所以必須要統一調度協調,畢竟資源、人力、設備都是如此,所以這次事件也有思考到,需要仿照傳染病、重大疫情時成立中央指揮中心整合協調與統一調度,這也是本次修法將指揮中心入法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