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跨縣市全國專案 本就是中央地方分工合作
王德原今(20)日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規定,直轄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有進入製造場所執行現場稽查、抽驗等義務,所以食品的稽查抽驗,是地方衛生機關本來就要依法規命令職權進行的相關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也可進行一樣的專案。
王德原強調,一直以來都是由中央和地方的衛生主管機關,也就是食藥署和衛生局,針對各個食品業類別進行相關的稽查、抽驗,大家彼此分工,中央跨縣市的全國性專案,例如區管中心每年執行數十項專案,針對即食食品、食用油脂工廠、肉品工廠等不同的項目,各地方政府因轄區不同,例如水產品業發達的宜蘭縣、西南部地區肉品業發達等,地方本就有各自的業務要執行。
王德原:衛生局對轄區食品業者 本就有稽查義務
轄區衛生局針對轄區內的食品業者,本來就有稽查的義務。王德原說,除了配合中央的專案外,本來就要執行自己的業務,且衛生局在執行地方例行性查核的過程中,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抽驗,「這部分中央從來都沒有阻止或禁止地方執行業務的權力」。
中央的專案也會分配給22縣市衛生局各自執行,王德原坦言,地方衛生局執行中央稽查專案時,配合抽驗到的檢體,會由食藥署的區管中心通知,送到委託的認證實驗室檢驗,「但不代表地方衛生機關就不能做抽樣跟檢驗」,強調中央有中央的專案,地方也可以執行自己的業務,至於在執行中央專案時,就是中央地方一起合作。
食藥署:地方主管機關本就是食安法主要權責單位
至於地方實際要稽查的店家或工廠名單,到底是否由中央指定?王德原表示,中央的專案當然是中央依據所掌握的相關食品業者的表現的狀況、歷來稽查的結果,食安管理有沒有出現異常等,會參考很多方面資訊綜合排定每一年、每一個專案所分別要稽查的縣市業者。
有些時候會指定,有些時候會讓地方衛生局自行選取,王德原直言,要視專案執行內容狀況,並重申地方不是只有執行中央的專案,「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本來就是食安法的主要權責單位」,本來就應該依據自己所受予的命令、權力義務,針對轄區內的食品業者進行相關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