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道交條例》對汽車、機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開罰3000元(汽車)、1000元(機車);不分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600元罰鍰。
為提升用路人安全、權益,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修法,提高「機車駕駛人」駕駛時手持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的罰鍰,從1000元微調至1200元。
汽機車駕駛人行車時手持或吸食、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罰鍰從600元提高為1200元。
三讀修正條文也規範,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