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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宣布12家租賃納入金保法規範 最快8月底生效

財經 金融保險
2025/04/22 16:37
林巧雁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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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金管會今日預告5項法規草案,規劃將12家融資租賃公司的個人金融借貸業務,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未來爭議也可申請金融評議中心救濟,強化消費者保障。法規預計預告2個月,6月底公告,再給業者2~3個月緩衝時間,估計8月底、9月初生效。

金管會將租賃公司個人信貸業務納管。(資料照) zoomin
金管會將租賃公司個人信貸業務納管。(資料照)

4家上市旗下12家租賃納管

金管會規劃第一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第二階段規劃納入銀行轉投資的13家租賃公司,下半年再納入第三階段租賃公會會員。

金管會官員表示,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適用後,業者需遵循該法及相關子法規範,未來要揭露利率總費用,申貸金額不能高於物品價值,違規者可處30萬~1千萬罰款。

利率費用全都露

各子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1.利率及費用之揭露: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利率及費用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融資租賃公司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2.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3.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不得暴力討債

4.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比如舊車價值1萬元,貸款不能超過1萬元。

5.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債務催收行為;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6.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以個別磋商條款與金融消費者個別約定,融資租賃公司並應向其說明重要內容。

評議費用每案2萬元

至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融資租賃公司評議案件的收費,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2萬元。

爭議案件經金融消費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消費者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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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公司 # 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