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撞鐵欄杆摔車提國賠 警稱不知鐵欄杆存在
判決指出,賴姓女子2024年7月19日騎乘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行駛,行經正興路69巷口時,撞上占用車道的鐵欄杆摔車,造成右肱骨及右足骨折等傷勢,事後依《國家賠償法》向高市警局求償31萬4167元。
高市警局辯稱,道路障礙物是否構成妨礙交通,警方具有裁量權,且事故前未曾接獲與鐵欄杆有關的檢舉、報案或陳情,因此不知道鐵欄杆存在,也無從依法處理。
法院:警方依法有查處義務
法院認為,鐵欄杆跨越路面邊線,占用外側車道至少1.5公尺,已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足以妨礙交通的障礙物,警方依法負有取締、責令移除或清除的職務義務,並無不作為的裁量空間。
判決指出,高市警局調查發現,鐵欄杆早於1989年即由民眾設置,且至少自2009年9月起持續占用道路。依警政署作業規定,警方除受理民眾檢舉外,也應主動查處道路障礙物。
法院調閱紀錄指出,案發前5年間,警方曾在鐵欄杆周邊處理28件交通違規、7件陳情及35件110報案,不少案件地點就在鐵欄杆所在的正興路69巷口,轄區員警均曾到場。法官認為,警方理應早已知悉鐵欄杆長期占用道路,卻未依法查處或要求移除,直到賴女撞傷後才將鐵欄杆移至路面邊線內,因此認定警方怠於執行職務,應負過失責任。
女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 需負80%過失責任
不過,法院也認為,事故路段仍有足夠空間可供機車通行,監視器畫面顯示其他機車均順利閃避鐵欄杆,賴女當時未注意車前狀況直接撞上障礙物,應負80%過失,高市警局負20%責任。
法院審酌賴女醫療費、機車修復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共16萬4167元,依過失比例計算,判高市警局應賠償3萬2833元,其餘請求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