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唾液快篩驗出大麻!喊冤吃「肌肉鬆弛劑」害的 刑事局回應了
【記者曾伯愷/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今年6月23日騎車經過福德街遭警方攔查,以毒品唾液快篩試劑檢測,檢出大麻陽性反應,被警方帶回驗尿、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但蔡男喊冤強調自己沒吸毒,懷疑因服用肌肉鬆弛劑,才導致唾液快篩呈偽陽性反應。刑事局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強調蔡男當時行車狀況有異,且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吸食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即涉犯公共危險罪。
北市男吃藥快篩呈毒品反應
蔡姓男子6月23日從松山慈惠堂騎車離開,騎經福德街準備右轉時,遭巡邏警攔下盤查,員警施以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呈毒品大麻陽性反應,蔡男當場遭員警帶回查辦、採尿。蔡男偵詢時否認吸毒,仍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孰料,翌日蔡男到醫院回診,才發現醫生所開立的處方箋「肌肉鬆弛劑」,其中所含成分於檢驗過程會出現類似大麻反應的結果,認為唾液快篩因此呈大麻偽陽性反應。
刑事局強調依法處理
刑事局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蔡男當天騎車出現行車不穩、偏移車道、疑似精神恍惚等狀況,警員根據客觀情狀才進行攔查採驗,並非無差別攔檢民眾;後續請該民眾配合直線行走、平衡動作等一系列測試觀察,同時採驗尿液釐清有無藥物相關成分。
刑事局表示,現行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可檢測出苯二氮平類藥物(具安眠作用之管制藥品),而該案的肌肉鬆弛劑含類似成分,員警會結合現場觀察強化先驗條件篩選機制,以兼顧執法效能與民眾權益。
服用相類物品或藥物 依刑法規定不得開車上路
刑事局強調,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人若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均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致死或致重傷刑責更重。
同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也有相應規定,會處以罰鍰、吊扣(銷)駕照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警方強調,根據法院相關判決,即使車輛駕駛人是依醫囑服藥,如藥效已影響駕駛能力仍駕車上路,同樣會被依法究責。
警政署呼籲:注意藥袋標示「服用後可能嗜睡」
警政署呼籲,民眾領藥、服藥時應確實注意藥袋、藥品外盒及仿單警語,特別是標示「服用後可能嗜睡」、「避免開車或操作機械」等提醒時,應避免駕駛汽機車。服藥期間如需外出,應評估自身狀況,必要時改搭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或請親友接送,以確保行車安全。同時建議民眾如對藥物副作用有疑問,可主動向醫師或藥師諮詢,了解用藥期間是否適合駕駛,以保障自身駕車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