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黃姓男子(31歲)與杜姓男子(38歲)原為朋友關係,黃男曾介紹胞弟為杜男提供紋身服務,事後雙方就是否已完成紋身工作說法不一,2023年7月24日,杜男致電黃男約在台中市南屯區第四分局外協調債務,且要「一定要到」,黃男不滿長期遭到使喚,被當成「細漢仔」,且當天正準備要在母親就醫,因而懷恨在心。
檢警調查,黃男當天先在雲林購買火柴1盒及桶裝汽油後,於晚間6點31分駕車抵達第四分局外的路旁,見杜男步行現身,即持桶裝汽油朝其身上潑灑,隨後兩人發生爭吵,黃男並右手掌摑杜男左臉頰,再將火柴點燃朝杜男站立地面丟擲,造成杜男全身95%二到三度燒灼傷。
黃男引燃火勢後旋即逃逸,經民眾報請消防人員將杜男緊急送醫救治,仍於26日上午宣告不治死亡,其母親當時透過手寫信表達傷痛指出「我簽下兒子放棄急救同意書,這天我成為殘忍的母親」。
黃男在一審提出手寫悔過書,仍無法獲得家屬原諒,且死者家屬還要求從重量刑,台中地院合議庭審酌,黃男僅因小糾紛,採取極端殺人手段,宣洩排解其鬱結已久的負面情緒與生活壓力,剝奪被害人生命,考量黃男平日素行尚可,審理時坦承犯行,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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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認為判刑太重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儘管黃男審理時表達願先拿出20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然未獲被害人家屬接受,且犯後態度表現尚無法對其為有利考量,難認有足以動搖原審科刑判斷情事,黃男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