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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揆行使不副署 郝柏村34年前就做過!卓榮泰槓財劃法成憲政首例

出版時間:2025/12/16 09:41 (更新時間:2025/12/16 10:38)
政治
郝柏村(左)34年前也曾行使「不副署」。取自FB@郝龍斌 zoomin
郝柏村(左)34年前也曾行使「不副署」。取自FB@郝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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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盧麗蓮/綜合報導】行政院長卓榮泰昨天下午宣布,動用「副署權」,不副署立法院11月14日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憲法明文規範行政院長副署權,過去沒有法案不被副署,不過34年前總統府參軍長蔣仲苓的人事案,未獲時任行政院長郝柏村副署。

所謂「副署權」,是指依據《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卓榮泰做出不副署決定,法案無法公布生效。

卓榮泰昨強調,行政院已經窮盡憲政救濟的各種可能,如今只剩下「不副署」這一條路,基於憲法權力制衡設計,若立法院對行政院的決定有意見,可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項第3款規定,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投票來制衡。「行政院不副署,絕非行政權的獨大,也絕非行政權的獨裁,因為可以受到立法院依憲法所賦予的不信任案來做不信任的決定。」

1991年 郝柏村曾行使不副署

律師黃帝穎指出,1991年時任行政院長郝柏村,也曾拒絕副署時任總統李登輝任命蔣仲苓為一級上將的人事案。

郝柏村未副署人事案一事,發生於1990年代。已故前總統李登輝欲任命蔣仲苓為一級上將,但未獲郝柏村副署,最終人事案無疾而終。中央社報導,為避免人事案再發生總統、院長不同調,後續透過憲法增修條文規範,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之規定。

 

郝柏村曾行使「不副署」。取自FB@郝龍斌 zoomin
郝柏村曾行使「不副署」。取自FB@郝龍斌

郝柏村不副署人事案 卓榮泰首不副署法案

黃帝穎在臉書提出看法,認為二大憲政條件,證明行政院長卓榮泰比前行政院長郝柏村更有不副署正當性。

他指出,1991年郝柏村不副署人事案,人事案本質沒有違憲問題,閣揆郝柏村都有權「不副署」,今日閣揆卓榮泰面對違法違憲爭議的財劃法,當然更有不副署的憲政條件。另外,郝柏村當年大法官功能正常,凸顯卓榮泰在憲法法庭被癱瘓下的不副署更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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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榮泰親筆寫下違憲說明。取自FB@卓榮泰 zoomin
卓榮泰親筆寫下違憲說明。取自FB@卓榮泰
卓榮泰親筆寫下違憲說明。取自FB@卓榮泰 zoomin
卓榮泰親筆寫下違憲說明。取自FB@卓榮泰

林濁水:不副署是行政院的合法權力

民進黨前立委林濁水在臉書分析,不副署是行政院的合法權力,只是憲法清楚規定是用來制衡總統的,沒提到可以用來制衡國會。

「太怪了。這次不副署,就『形式』上是對總統公佈的法律《財劃法》不副署,換句話說形式上是在挑戰總統;但實質上卻是在挑戰立法院。」林濁水認為,也就是說,不只是不副署,而是完整的程序是「總統公佈而行政院不副署」,這樣,行政院變成既挑戰立法院又挑戰總統;然而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文是既要對立法院負責又要向總統負責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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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小教室:副署權

《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副署制度是為了建立責任政治,行政院長要對總統公布的法律負連帶責任,並依法行政。若法案明顯違憲或窒礙難行,副署將導致行政院長違反對《憲法》的忠誠義務。

如果行政院長不副署法案,立法院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提出不信任案,若通過,行政院長必須辭職,但也可以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重選。

 

「副署權」意思和影響。取自民進黨官網 zoomin
「副署權」意思和影響。取自民進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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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柏村(左)34年前也曾行使「不副署」。取自FB@郝龍斌 zoomin
郝柏村(左)34年前也曾行使「不副署」。取自FB@郝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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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柏村 # 不副署 # 卓榮泰 # 財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