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慧虹表示,消費爭端最多就是費率,交通部轄管的國道及快速道路,早期也有拖吊的消費糾紛,高速公路、公路局等機關訂定拖吊服務協議書,由於消費者不可能一一看契約條款,所以就有表單(三聯單),上面詳細列注意事項及拖吊費率計算等。
但市區道路,全台22縣市狀態不一,須依照地方特性、管理要求去擬定業者的拖吊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因此交通部將召集22縣市政府訂定拖吊車契約中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點就是相關資訊揭露,讓消費者、業者有法令依循,22縣市可依管理需求訂定型化範本。
根據《消保法》第17條之1規定,應記載事項,包含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而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沈慧虹強調,不希望業者被污名化,但消費者要被保障,由於22縣市道路狀況不同,有偏鄉、業者家數等條件不一,交通部不會插手個縣市政府的費率訂定;由於拖吊天價爭議不屬於駕照、駕駛不當,不用監理制度,所以不會有業者撤照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