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贏了!罰中火1800萬被環境部撤銷 提告法院判勝訴
【記者丁牧群、王煌忠/連線報導】台中市政府環保局2019年11月稽查台電公司的台中火力發電廠,發現鍋爐發電於11個月之間使用生煤1110萬2718公噸,超量1104萬公噸,認定台中電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罰鍰300萬元並限期改善,後來2度查核認為電廠都沒在限期內改善,分別再罰600萬元、900萬元,共罰3次合計1800萬元,但行政院環境部認為中火未超量使用生煤,2020年撤銷3次罰鍰。台中市環保局不服,提行政訴訟控告環境部,主張該部無權撤銷地方政府的裁罰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台中市環保局勝訴。

行政法院:環境保護為地方自治事項
判決指出,空氣污染防制為環境保護重要項目,但《憲法》第107條所列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並無「環境保護」,且地方縣市的地理環境、自然條件、社會發展狀況、產業結構都不相同,環境保護事項有必要「因地制宜」,以解決地方特殊問題與需求,因此,環境保護事項應為「自治事項」。
另依《地方制度法》,環境保護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環境基本法》也規定地方政府可依據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需要,依據中央制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地方自治法規、環境保護計畫或更嚴格的管制標準,經過中央政府備查後,適用於地方轄區。
環境部無權撤銷地方政府罰鍰
此外,判決指出,《空污法》授權地方政府對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訂定較嚴格的排放標準,公私場所的固定污染源是否符合許可證記載,實務上向來是由地方環保機關查核監督,因此台中市環保局對台中發電廠罰鍰並廢止許可證,屬於地方自治事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自治事項若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應由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呈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而非直接由各部會自行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也就是說,行政院環境部若認為台中發電廠不應該受罰,應該報請行政院撤銷罰鍰,而不是直接由環境部撤銷,因此今判決台中市環保局勝訴,環境部2020年有關撤銷罰鍰的訴願決定及行政處分不合法,必須撤銷。全案可上訴。
台中市府呼籲「減煤、減污、減碳」
針對判決,台中市政府晚間回應表示,感謝法院支持市府訴求:環境保護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所以市府要求「減煤」確實有理由,雖然行政院於2021年11月24日來函,撤銷市府環保局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用煤量超量及中火的2、3號機組重啟相關處分,因此無礙於中火現行燃煤機組的使用,請中央顧及中南部空氣品質及人民健康,再次呼籲中央落實能源分散及檢討能源政策,訂定中火自2025年起逐年減煤、減污及減碳目標,共同守護人民安全健康的居住環境。
推薦新聞
掐死馬國女大生辯殉情!陳柏諺輕判18年10月定讞 曾當庭猛謝法官
王大陸女友現身法院!被騙400萬找黑幫討債洩個資 王牌律師陪出庭拒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