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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融資公司納入金保法!新增三不「不得簽空白本票」 9月上線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金管會規劃分三階段將符合一定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參酌民間團體建言,增訂融資租賃公司不能讓消費者簽具空白本票、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不得填寫契約文件、繳款遲延不得同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預計9月上線。

第一階段金管會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保法所定之金融服務業;第二階段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計13家);第三階段將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其餘會員(計15家)納入。
金管會表示,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適用後,業者需遵循金保法及相關子法規範,消費者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的消費爭議,可適用金保法的申訴評議機制加以救濟。
子法修正草案重點要求揭露利率及費用,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並對消費者說明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融資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此外,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