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正鈐辯稱支票並非親自簽名
鐘女提告指稱,她從2017年起透過匯款、當面給付現金等方式,陸續借款給鄭正鈐,供他選舉、周轉,鄭男口頭承諾願付每月利息20萬元,並開立多張支票、本票擔保,卻一直不還錢。
審理時,鄭正鈐辯稱支票上塗改發票日期及簽名部分,並非他塗改、親簽。
中間人證稱鄭正鈐向鐘女借錢
但高等法院判決指出,依據孫姓證人證詞、帳戶交易往來資料及LINE對話截圖,可知鄭正鈐透過孫姓證人介紹,陸續簽發支票為擔保,向鐘女先後借款合計1357萬2300元,於清償期屆滿後至今未清償,因此今天判決鄭正鈐須償還鐘女1357萬2300元。
至於鐘女主張的200萬元利息,高院認為不能僅因鄭正鈐簽發本票,就認定雙方有利息約定,因此鐘女請求鄭正鈐給付10個月利息合計200萬元,並無理由,這部分判鐘女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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