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縣市未解職陸配里長!內政部怒送監察院 再嗆藍修法解套「沒必要」
【記者蘇柏銓/台北報導】中國大陸籍配偶村長鄧萬華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遭到解職,國民黨團今表示,研議修《國際法》,增訂「防小人條款」,陸配參政不受國籍法限制,不過內政部次長吳堂安今表示,沒有修法空間跟必要,更稱5名未解職的村里長,去年內政部都發函給地方政府,但都沒有辦理,所以5月14日已經函送監察院查處。
藍擬修法替陸配解套
5名涉具中國籍村里長公所,包括花蓮縣富里鄉公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中和區公所。
內政部今舉行部務會報後記者會,針對陸配里長鄧萬華遭解職,申訴花蓮縣府成功一事,內政部次長吳堂安說明,《國籍法》規定,舉凡擔任公職對中華民國有忠誠義務,實際訴願案例也有談論到,如果有中華民國跟其他國家國籍,會有忠誠義務衝突。國籍法20條很清楚,擔任公職者須於1年內取得喪失國籍的文件,在立法上沒有模糊跟解釋的空間。
內政部嗆沒必要
吳堂安說,陸配到我國一但取得台灣人民身分證,就是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就會回到《國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談到的是,非在我國設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可以參選但當選就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這兩個很清楚沒有互相扞格。
至於藍營擬修法讓陸配不受國籍法,吳堂安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很清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明訂,有關公職任用依照《國籍法》20條,並不認為有修法空間跟必要,法講得很精確,這部分陸委會執行上也是如此。
內政部籲地方依法行政
民政司則解釋,5名村里長原先有中國籍,從去年11月29日多次促請地方政府跟公所依照《國籍法》辦理,地方處理上也沒有疑義函詢內政部,內政部也都有函覆,沒有像新聞寫得沒有明確回覆,不管公所或地方政府,要依照國籍法主管機關的解釋辦理,地方沒有自行裁量的空間。
吳堂安表示,村里長是由鄉鎮公所報到相關縣市政府,這部分在他未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就是抵觸《國籍法》,也違反《地方制度法》,5個里長從去年11/29就發函督促,要依照相關規定辦理,還是要提醒各縣市政府公所,違反法令的問題要依法行政。
怒送3縣市去監察院
吳堂安續道,內政部去年11月29日都有發函給鄉公所,因為各地方政府都沒有辦理,所以函送監察院查處。
不過因目前藍白黨團在立院是多數,修法有高機會過關,吳堂安則說,立法院有他們職權行使,「我們只能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