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發現異狀 騎機車追車未果
判決指出,余姓男子2025年3月21日晚間,與一名身分待查的男子攜帶4支螺絲起子,前往高雄市大寮區光明路三段一處空地,企圖拆卸廢棄車輛車門竊取零件,遭車主發現喝止後逃逸,遺留作案車輛及工具,警方獲報後當場查扣該輛汽車。
林園分局對《知新聞》表示,中庄派出所值班警員隔天清晨5時許發現遭扣押車輛被不明人士開出,立即衝出派出所查看,並騎乘機車一路追趕,但仍遭對方逃逸。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蒐證追查,查出余男涉嫌翻牆潛入派出所停車場開走車輛,李男則涉嫌接送協助,全案依法送辦。
偷車賊判刑9月 接送者稱不知情法院不採信
余男一審被依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判刑6月、另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判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至於接送的李男一審被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但李男提起上訴否認犯行,辯稱僅應余男要求載送,不知道對方要做什麼。不過,高雄高分院指出,李男曾在警詢時供稱,余男告知「車子被扣在中庄派出所,要去領車」,顯示他早已知道此行目的,事後卻改口稱不知情,前後說詞不一。
法院認為,李男案發當天清晨並未將余男送到派出所正門,而是送至無尾巷,若要進入派出所只能翻越圍牆,顯然不是正常洽公方式;此外,余男事後要求李男前往偏僻墓地接應,而非直接開車返家,更足以證明李男明知余男是以非法方式取回遭扣押車輛,仍協助接送,具有幫助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的犯意。
高雄高分院表示,李男雖未直接參與將車輛開離派出所,而是負責接送,因此認定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依法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李男協助取走警方依法扣押的作案車輛,影響公權力執行,犯後仍否認犯行,難認態度良好;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月,已接近幫助犯減刑後的法定最低刑度,量刑並無過重,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