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在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張,2023年8月12日下午4點51分,林姓男子騎車行經台中市北區東成二街時,見違規停放路邊車輛遭警方開立逕行舉發單,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在六輛遭開單的自小客夾在擋風玻璃上的逕行舉發單,寫下「里長檢舉」文字,里長認為名譽和社會評價受損,請求林男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林男挨告後辯稱,里長熱心地方公益,縱然在逕行舉發單寫下「里長檢舉」文字,地方百姓會認為里長在施展魄力、整頓交通市容,里長的名譽權是否確實因之受損,容有討論空間,應不足以使他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法官審酌該案的刑事判決,已依散佈文字誹謗罪判林男拘役15日;而林男在違停車輛逕行舉發單寫下「里長檢舉」文字,意指車輛遭受舉發皆係里長主動檢舉所致,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判斷,已足以使里長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法官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林男資力、加害程度,里長受害情形等,認里長請求林男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6000元為適當,逾此請求,則屬無據。仍可上訴。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