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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能源署公告離岸風電3-3期選商行政契約 明確開發權利及義務

離岸風電配圖。沈君帆攝 zoomin
離岸風電配圖。沈君帆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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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羅元駿/台北報導】經濟部能源署今天公布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三期選商機制行政契約書,除明訂開發商履約義務及違約罰則外,也納入每度新台幣2.29元的保底收購價格,獲配與擴充風場與1年彈性併網機制等,希望降低開發風險,提高業者投資意願,並朝今年底完成3-3選商目標。

本文大綱

能源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公告區塊開發第三期行政契約範本,3-3期契約除規範業者主要義務及違約罰則外,也新增保底收購價格及延長售電期間的獎勵機制等規定。

在增加誘因與獎勵部分,能源署提到,參考潛力場址及區塊開發執行經驗,納入1年彈性併網機制,簽約業者可於達成「所有風力機組之水下基礎設置」或「全部設置總容量50%已完工併聯」之一時,向經濟部申請延後1年完工併網。

另外,行政契約中也訂定1度電新台幣2.29元的保底收購價格,助業者計算開發風險。

分配擴充風場各別簽約

至於容量擴充,經濟部說明,為擴大開發量能,獲配業者可依序受分配擴充風場,2風場將個別簽訂行政契約,權利及義務回歸各自契約辦理,以利業者明確風場責任義務及融資需求,且兩風場皆適用延長售電年限的獎勵機制。不過,考量擴充容量是基於獲配風場履約能力獲配,仍維持獲配風場履保金對擴充風場義務具擔保責任,擔保責任上限為擴充容量履保金額度。

經濟部也表示,本期行政契約已將ESG規劃的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義務的查核及違約責任明確化,簽約業者應分別於融資到位後或完工併聯後6個月內提交落實計畫,並定時繳交執行期報,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及完工併聯後5年進行最終查核。

業者違約將額外加計投資差額10%違約金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若業者未達成在地產業/經濟效益義務,經濟部可請求「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差額20%的違約金;違約情節重大者(如有連續多次進度落後且未改善),更可額外加計投資差額10%的違約金,以維持選商公平性。

在返還履保金部分,經濟部指出,為配合能源韌性項目的查核時間,3-3期採分階段返還履保金方式辦理,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保留能源韌性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20%計算履保金,完成能源韌性查核後返還。

經濟部強調,離岸風電是台灣能源轉型重要推動項目,3-3期選商除原規劃分配3.6GW為原則外,並將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範圍,將透過公開透明機制,遴選具備實績與履約能力的開發商,朝今年完成選商目標邁進。

去年離岸風電新增裝置容量全球第3

經濟部說明,截至今年7月10日我國已有8座風場完工,去年離岸風電單年新增裝置容量排名全球第3,累計裝置容量穩居全球第5,年發電量突破100億度,已商轉風場歷經多次強颱及強震考驗均維持穩定運轉,展現我國離岸風電工程品質及強韌環境抗性。

隨著半導體、AI及高科技產業持續發展,我國2026年至2035年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預估提升至2.5%,離岸風電將成為穩定供應綠電的重要來源,經濟部透過「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三階段離岸風電推動策略,已達成超過500座離岸風力機安裝,累計裝置容量達約4.9GW。

經濟部也提出「2026年至2039年離岸風電中長程推動計畫」,透過跨部會合作盤點可設置海域空間,預計新增約15至18GW可開發容量,並規劃每4年一期,每期釋出8GW容量,朝2030年前完成選商,建立長期穩定且具可預期性的推動機制,目標2035年累計設置容量達18.3至19.9GW、2039年提升至24.7至27.9GW,持續擴大綠電供給量能,穩健邁向2050淨零排放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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