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公告區塊開發第三期行政契約範本,3-3期契約除規範業者主要義務及違約罰則外,也新增保底收購價格及延長售電期間的獎勵機制等規定。
在增加誘因與獎勵部分,能源署提到,參考潛力場址及區塊開發執行經驗,納入1年彈性併網機制,簽約業者可於達成「所有風力機組之水下基礎設置」或「全部設置總容量50%已完工併聯」之一時,向經濟部申請延後1年完工併網。
另外,行政契約中也訂定1度電新台幣2.29元的保底收購價格,助業者計算開發風險。
分配擴充風場各別簽約
至於容量擴充,經濟部說明,為擴大開發量能,獲配業者可依序受分配擴充風場,2風場將個別簽訂行政契約,權利及義務回歸各自契約辦理,以利業者明確風場責任義務及融資需求,且兩風場皆適用延長售電年限的獎勵機制。不過,考量擴充容量是基於獲配風場履約能力獲配,仍維持獲配風場履保金對擴充風場義務具擔保責任,擔保責任上限為擴充容量履保金額度。
經濟部也表示,本期行政契約已將ESG規劃的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義務的查核及違約責任明確化,簽約業者應分別於融資到位後或完工併聯後6個月內提交落實計畫,並定時繳交執行期報,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及完工併聯後5年進行最終查核。
業者違約將額外加計投資差額10%違約金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若業者未達成在地產業/經濟效益義務,經濟部可請求「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差額20%的違約金;違約情節重大者(如有連續多次進度落後且未改善),更可額外加計投資差額10%的違約金,以維持選商公平性。
在返還履保金部分,經濟部指出,為配合能源韌性項目的查核時間,3-3期採分階段返還履保金方式辦理,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保留能源韌性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20%計算履保金,完成能源韌性查核後返還。
經濟部強調,離岸風電是台灣能源轉型重要推動項目,3-3期選商除原規劃分配3.6GW為原則外,並將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範圍,將透過公開透明機制,遴選具備實績與履約能力的開發商,朝今年完成選商目標邁進。
去年離岸風電新增裝置容量全球第3
經濟部說明,截至今年7月10日我國已有8座風場完工,去年離岸風電單年新增裝置容量排名全球第3,累計裝置容量穩居全球第5,年發電量突破100億度,已商轉風場歷經多次強颱及強震考驗均維持穩定運轉,展現我國離岸風電工程品質及強韌環境抗性。
隨著半導體、AI及高科技產業持續發展,我國2026年至2035年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預估提升至2.5%,離岸風電將成為穩定供應綠電的重要來源,經濟部透過「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三階段離岸風電推動策略,已達成超過500座離岸風力機安裝,累計裝置容量達約4.9GW。
經濟部也提出「2026年至2039年離岸風電中長程推動計畫」,透過跨部會合作盤點可設置海域空間,預計新增約15至18GW可開發容量,並規劃每4年一期,每期釋出8GW容量,朝2030年前完成選商,建立長期穩定且具可預期性的推動機制,目標2035年累計設置容量達18.3至19.9GW、2039年提升至24.7至27.9GW,持續擴大綠電供給量能,穩健邁向2050淨零排放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