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師辯稱: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天
陳姓女老師提告請求法院撤銷她被記過2次的處分,強調當時是市議員先祝賀她兒童節快樂,因為兒童節與清明節為同一天,所以她順口說一句:「清明節快樂。」對話的對象並非校長,何況校長當時在場沒有表示不舒服,事隔半年卻透過家長向校方投訴,校方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調查小組不應僅憑一面之詞,就陷人於罪,決議將她記過2次。
法官:民間無「祝賀清明節快樂」習俗
雖然陳女主張她祝賀的對象並非校長,而是議員,並堅稱如此祝賀並無不當,但法官認為姑且不論祝賀對象是校長或是議員,「清明節為我國傳統節日,主要活動為祭祀(紀念)祖先與死者,民間亦無『祝賀清明節快樂』的用法,陳女已從事教職20多年,應對風俗民情有所了解,卻於師、生、家長及外賓前作出如此不當行為,絲毫未能體諒受話者的心理感受,言行可議的身教足以對學生造成不良影響。
女師指控家長指使孩子霸凌
校方將陳女記過的其他事由,包括她班上一名學生無故對校長咆哮,陳女事後卻未與學生溝通或輔導,有失導師職責;陳女還曾向校方通報自己被霸凌,指稱一名學生吃飯時故意打翻飯碗、把食物丟在回收桶裡,刻意惹她罵人,這孩子會這樣做,都是他媽媽指使的,校方認為陳女並無依據,就指控家長操控,而校方處理校安與霸凌通報事件須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難免破壞家長與老師之間信任關係,對班級經營也有相當負面影響。
未要求學生跳健康操 辯「健康考量」
此外,學校推行健身操,進行時間為早上8點30分,陳女未要求班上每個學生都要做操,理由是該時間有很多學生剛吃完早餐或早餐只吃一半,做健身操容易肚子不舒服或嘔吐,為學生健康考量,她才不強迫學生一定要跳健身操。
校方認為其他班級都沒有這種狀況,且其他班級導師表示:「各班都一致性的跳,只有他們班零零落落。」、「陳老師讓小孩決定要不要跳。」校方認為陳女沒有去了解學生不跳操的原因,卻未積極配合全校推動的學生健身操活動,這也是記過原因之一。
陳女雖否認校方記過的所有理由,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據相關事證,認定學校處置並無不當,因此判決陳女敗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