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男開車撞館長健身房!更審逆轉認定不構成殺人未遂罪 輕判原因曝光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男子去年到網紅「館長」陳之漢在台中經營的「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應徵教練未錄取,心生怨恨駕駛小貨車衝撞健身房大門,所幸未釀成人員受傷,一、二審均依殺人未遂判刑林男5年8月,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更一審合議庭勘驗相關證據,認定林男無殺人或傷害動機、目的,考量其無前科、患有疾病,僅依強制罪、毀損罪分別判4月及1年2月,林男不得上訴,檢察官仍得上訴。

檢警調查,31歲林姓男子於去年5月,前往陳之漢位在台中北屯區崇德二路「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應徵教練未果,到臉書私訊「館長」也未獲得回應,因而懷恨在心,隔月12日駕駛友人租賃的小貨車,搭載友人前往健身俱樂部前,林男突然駕車衝撞健身俱樂部大門,造成大門嚴重毀損,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林男在一審辯稱,「我有注意稍微看一下有沒有人才撞下去,我當時想說只會撞到門、不會撞到人,我沒有殺人、想要撞誰的意思」,其辯護人也提出,林男衝進去後,車子雖有向前滑動一下,為拉起手煞車或放掉油門時之慣性所使然,沒有要繼續駕車高速衝撞健身房的行為,不構成殺人罪要件。

一審合議庭依案發現場照片與監視器影像,認為林男駕車衝撞「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台中館大門,並衝入館內時,大門往前飛出撞上前方之紅龍柱、立牌、桌子,立牌,當時準備通過閘門往大門方向走去之某名男子見此情狀立即後退,此外約有10幾名會員在閘門後方之區域,而閘門左方之櫃檯內則有員工,林男駕車衝撞行為,可能波及館內人員,進而發生致人死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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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考量林男不思理性處理自身求職不順、妥適調整生活不如預期之失望、不甘等情緒,僅因對現狀不滿,即以駕車衝撞健身房激烈手段發洩情緒,非但使健身房大門及地板磁磚、小貨車受損,也令「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臺中館員工、會員面臨生命遭剝奪結果,依殺人未遂罪判5年8月。全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維持一審判決。

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更一審卻認定不構成殺人未遂罪,合議庭依卷內證據資料,認為林男駕車左轉駛入健身館大門前階梯而衝撞駛入館內就停車,可見被告駕車衝撞直接目標為健身館大門。
而被告駛向階梯衝撞大門前,有停駛在對向車道前約6秒,經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結果,顯示從被告衝撞大門至煞停前,未見管制匣門至大門間有人,符合林男「沒有要撞人」說詞。
另外林男撞擊大門後,導致大門飛噴碰到管制大門旁的矮桌及紅龍柱搖晃,屬易因外力碰撞即動搖之物,難據此推認林男有殺人或傷害犯意。而林男衝撞後隨即下車離開健身館,並未對現場人員有何肢體或言語暴力之舉動,且林男不認識健身館內消費客人,與相關人員亦無仇恨,無證據足以認定其有殺人或傷害動機、目的。

合議庭因此認定原審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以林男在下車時搶取在場許姓男子手機,阻止其報警部分,衡酌林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許男7萬5千元,已依民事判決交付13萬7620元給健身館,再加上林男無前科,且罹患疾病,依《刑法》強制罪判處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毀損罪部分,判有期徒刑1年2月。檢察官仍得上訴最高法院,被告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