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所辦公室當家住 爽用公款繳水電網路費
檢廉調查指出,現年58歲的崙背鄉長李泓儀與56歲的妻子鍾姓女子,明知坐落於崙背鄉的公所建物屬於公務辦公處所,並非首長宿舍,且公務員對所管理的行政資源負有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私用或挪用。
然而,李泓儀夫婦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無償入住該建物,並任意使用內部的水、電、網路及相關電器設備。隨後更以「公所辦公處所」的名義核銷相關開銷,讓公庫為其支付水費、電費與網路費。
不法所得57萬元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沒收
雲林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廖易翔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深入偵辦,精算後認定李泓儀夫婦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以及免於支付水電、網路費等不法利益,總計高達新臺幣57萬7,260元。檢察官已依法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追徵其價額。
起訴細節與具體求刑
針對本案違法情節,雲林地檢署認為,鄉長李泓儀身為地方民選首長,本應恪守法紀、廉潔自持,竟公器私用損及公庫利益與公務員形象。檢方依刑法第134條前段「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罪」之規定,請求法院加重其刑。
至於李妻鍾姓女子雖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但與李泓儀共同實行犯罪,檢方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論以共同正犯,並同樣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請求加重其刑,以資懲儆。
雲林地檢署強調,公務資源來自全體納稅人之稅款,絕不容許公務人員私有化或作為個人特權工具。檢方將持續與肅貪機關緊密合作,對於任何侵害公家財產、破壞廉政倫理之違法行為嚴加偵辦,以維護政府機關之廉潔形象與法治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