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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器捐涉「死因判定」疏失 衛福部:非病死須先司法相驗

三總張姓醫師(左)、施姓醫師(右)涉偽造文書,士林地檢署諭令各10萬元交保。民眾提供 zoomin
三總張姓醫師(左)、施姓醫師(右)涉偽造文書,士林地檢署諭令各10萬元交保。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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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三軍總醫院去年處理一件器官移植時,捐贈者「非病死」須先經過司法相驗,醫師卻未經檢察官同意進行器官移植,在器官移植系統登載不實涉嫌偽造文書。衛福部醫事司今日(8/20)說明, 本案涉及死因判定的行政疏失,針對醫院或醫師的行政處分,待檢調偵查結果出爐後再行裁定,不過這件器官捐贈並未損及捐贈者的原始意願。

據報導,這名捐贈者因墜樓骨折住院,後續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衛福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呂念慈表示,本案涉及死因判定的行政疏失,「非病死並非不能器捐」,而是根據《醫療法》第76條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7條,「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個案在摘取器官前,必須先報請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確認死因,三總未落實司法相驗程序便進行器官捐贈流程。

此案目前由地檢署偵辦中,呂念慈說,因為涉及刑事罪,按照「刑事先行」的概念,要先看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由檢察官相驗判定死因,以查明有無犯罪嫌疑,若確認醫院未依規定通報司法相驗,行政法部分,衛福部可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7條,對相關人員或單位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之罰鍰。

至於因為死因判定程序瑕疵,導致器捐登錄系統的資料錯誤,呂念慈表示,後續將根據器捐登錄中心的作業規範進行處理,不過,此案純屬「死因判定程序」缺失,並未損及捐贈者的原始意願,該器官後續的分配、媒合及移植流程,均符合現行規定,受贈者的權益與器官合法性不受影響。

呂念慈說,目前三軍總醫院仍可正常進行器官勸募與移植業務,針對醫院或醫師個人的具體行政處分,將等待檢調單位的偵查結果出爐後再行裁定。針對此案,將要求器捐勸募與移植醫院加強對新進醫師的法律宣導,避免因不熟悉程序而再次發生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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