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今依違反《選罷法》起訴趙少康,認為他7月26日罷免投票時,2次將罷免票圈定內容出示他人,刻意違反法規,是後又推拖,辯稱並非故意,企圖輕描淡寫一語帶過,態度顯不足取,要求法院從重量刑。
趙少康受訪時則坦言錯愕,態度好不好是主觀認定,當天開庭檢察官態度也滿好的,詢問他也一五一十答覆,希望檢察官不要起訴或是緩起訴,也稱未來會非常小心,以後不會再犯,「我覺得我犯後態度滿好的」。
趙少康續道,先前台北警察大安分局傳喚時,當時律師沒空,但他也沒改時間去,員警詢問約一個小時,他也跟員警說,如果不起訴最好,緩起訴也願意繳納公益處分金,所以他沒有抵死不認罪,檢察官說他選舉這麼多次不應該亮票,但他罷免票是第一次投,跟選舉票不同,他根本沒看正反面,是記者拍的,其實記者不應該去,要限制記者拍,但想說大家很熟,拍了沒有注意到,所以說他故意,是檢察官個人認定,就算到法院去,他也是同樣講法,不是故意的。
趙少康強調,他反對罷免,本來要去看非洲大遷徙,當然反對羅智強,有需要表態嗎?他沒有犯罪動機,所以說他兩次故意,是檢察官個人認定,那到時候到法院去,也是同樣講法,他也跟檢察官說是自己不小心,以後不會做,「我不知道犯後態度怎樣才好?這是主觀認定,我尊重司法,詢問有問有答,我也不會有什麼揣測,就依法論法」。
趙少康說,檢察官要怎麼講是他的職權,但他沒有故意必要,「這怎麼會叫做狡辯,我不懂,那樣沒有什麼當事人態度是好的。」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第10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