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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持有、使用電子煙都違法!最高罰10萬 緩衝期1個月「不罰但沒入」

行政院院會今拍板,持有、使用電子煙都違法,最高罰10萬,緩衝期1個月「不罰但沒入」。讀者提供 zoomin
行政院院會今拍板,持有、使用電子煙都違法,最高罰10萬,緩衝期1個月「不罰但沒入」。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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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行政院出手重懲毒駕,繼前兩周提出修法,今日院會再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針對電子煙,從源頭製造輸入、中游販賣供應及展示、下游持有及使用皆納管,上、中游課以刑罰化,持有、使用電子煙者,則處3萬至10萬元行政罰緩。修正草案提供1個月緩衝期,緩衝期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沒入電子煙。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院長卓榮泰裁示內容。施智齡攝 zoomin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院長卓榮泰裁示內容。施智齡攝

卓榮泰表示,前兩週的院會針對依托咪酯查緝、毒駕防範,陸續通過了《刑法》第185條之三、《陸海空軍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修正草案。今天院會再通過《刑法》第77條及第79條之一、刑法施行法,以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完善法治配套,健全毒駕聯防,阻絕新興毒品與電子煙的販賣,可以全力來遏止不法。

菸害防制法修法方向。取自政院簡報 zoomin
菸害防制法修法方向。取自政院簡報

卓榮泰表示,為對抗對抗毒駕、酒駕與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所以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累犯,其再犯者不得假釋。另針對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有關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的致死致重傷案件,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以遏止此類犯罪。

為回應大法官解釋,卓榮泰說明,有關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為避免新舊法律適用疑義,增訂《刑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談及電子煙,卓榮泰指,電子煙已遭濫用為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的吸食工具,對社會治安與校園安全造成高度威脅。本次《菸害防制法》修法,特別建構完備的「刑罰」與「行政罰」雙重防治機制,針對違法製造、輸入、供應、販賣以及展示,全面嚴查重懲。從源頭徹底阻絕不法產品的非法流通與危害,並將持有電子煙正式納入行政罰與沒入的規定。

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對照。取自政院簡報 zoomin
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對照。取自政院簡報

菸防法修正的3大重點:

(一)全面落實源頭嚇阻,阻絕違法供應鏈:針對違法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者,課以「刑事處罰」,並增訂未遂犯及雇主併罰規定,由源頭瓦解違法產業鏈。

(二)強化行政管制作為,消弭持有黑數:新增禁止「持有」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以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指定菸品之規定,並訂定行政罰與沒入條款,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一律沒入,讓執法機關第一時間阻斷犯罪工具。

(三)斷絕網路不法傳播,防制廣告氾濫:明定網路電商及相關業者的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以及違法資訊應即時移除、限制瀏覽、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等措施,確保從源頭加強管理。

卓榮泰請法務部、衛福部在修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後,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依行為樣態、違規情節予以分級處罰。取自政院簡報 zoomin
依行為樣態、違規情節予以分級處罰。取自政院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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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煙 # 毒駕 # 依托咪酯 # 行政院 # 卓榮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