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囤房稅2.0規定地方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各類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其中「其他合理需要」於起造人待銷售房屋的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
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的標準有「房屋戶數」及「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2種。
財政部說明,囤房稅2.0新制實施後,部分地方政府認為,房屋使用執照記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主管機關(例如:建管單位)核准變更,逕改作住家使用,影響避難效果及停車空間,恐造成公共危險,增加社會成本,應依合法使用房屋不同程度負擔房屋稅。
財政部舉例,納稅義務人丙於全國持有5戶其他住家用房屋(A、B、C、D、E屋),A、B、C屋坐落甲市(A屋為停車場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使用),D、E屋坐落乙市。
依甲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因A屋未經核准變更作其他住家用,應適用最高稅率4.8%,B、C屋適用全國總持有之其他住家用房屋5戶(A、B、C、D、E屋)之稅率4.2%;依乙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坐落乙市之D、E屋應適用5戶(A、B、C、D、E屋)之稅率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