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路口鬼切 後車急煞仍摔車
台中市警三分局交通分隊日前上午7時許接獲通報,轄內東區旱溪西路一段與旱溪街口發生交通事故,立即派警員林庭宇到場,在附近居民協助下取得監視器畫面,並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行車紀錄影像進行比對,逐步釐清事故發生原因。
畫面顯示,當時兩輛機車同向沿旱溪西路行駛,位於內側位置的機車突然向右偏移,隨即直接右轉進入路口,當時右後方38歲楊姓女騎士見狀,立即緊急煞車閃避,卻因此失去平衡倒地,前方女騎士在事故發生後並未停車查看,也未報警處理,而直接離開現場。
專注導航分心 目擊畫面才知自己闖禍
警方根據楊女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展開追查,鎖定疑似肇事車輛,並通知36歲林姓女騎士到案說明。林女向警方表示,當時正透過耳機聆聽導航指示,因沒有感受到車輛明顯碰撞或異常晃動,才未察覺發生事故。
直到警方調閱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畫面供其觀看後,她才發現自己當時未依規定靠右行駛,且未充分確認後方車況便直接右轉,導致後方機車摔車。林女坦言,自己平時有「想到就轉」的駕駛習慣,未料竟因此造成事故,對楊女所受驚嚇與不便深感抱歉。
未依規定右轉、未打方向燈 最高可罰900元
警方指出,許多交通事故都與不良駕駛習慣有關,包括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保持安全距離、分心駕駛及任意變換車道等,均屬高風險駕駛行為。
警方呼籲駕駛人行經路口欲右轉時,應於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並先駛入最外側車道,待確認周遭交通狀況安全後再進行轉彎。若未依規定提前使用方向燈或未先駛入外側車道,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可處6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肇事未停車恐觸法 警方籲勿心存僥倖
警方提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論事故大小,都應立即停車並留在現場處理,同時通知警方到場,即便未與他車直接發生碰撞,只要駕駛行為與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係,仍有配合調查及釐清責任的義務。
警方呼籲用路人養成良好駕駛習慣,轉彎前務必提早打方向燈、確認周遭車流狀況,切勿因一時疏忽或貪圖方便而釀成事故,以免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