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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應曉薇交保確定了!北檢決定不抗告 理由曝光

社會
2025/09/24 11:19
丁牧群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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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9月5日裁定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7000萬元交保、應曉薇3000萬元交保,均須配戴電子腳鐶,北檢抗告成功,台北地院15日重新開庭後,仍裁定柯文哲、應曉薇以原金額交保,維持電子監控等禁令,抗告期限到明天截止。台北地檢署研議數日,今決定不提起抗告,並在新聞稿中否認民眾黨所稱「要將柯文哲押到死」。

柯文哲(左圖)和應曉薇(右圖右)日前到北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zoomin
柯文哲(左圖)和應曉薇(右圖右)日前到北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北檢不抗告理由 否認「要將柯文哲押到死」

北檢指出,對於台北地院審判中的柯文哲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均秉持「依據證據、查明事實、勿枉勿縱」的客觀中立態度,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且審判期間基於「促進訴訟、發現真實」原則,並本諸法律理性,檢視被告羈押原因與必要性,因而於審判中3次針對台北地院具保裁定提起抗告,均獲高院支持發回更裁,足可證明抗告有理,於法有據。

另外,北檢表示,被告應否羈押是由法院依法獨立決定,這是現代法治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但某政黨及部分人士卻不斷透過媒體放話指摘本案「押人取供」 、「欲將柯文哲押到死」云云,均屬惡意曲解,帶風向製造對立紛爭,意圖影響司法審判,昭然若揭

北檢指出,台北地院於審判中4次羈押及4次具保停押(含本次更裁)裁定,均認為柯文哲、應曉薇涉犯最輕本刑 5年以上貪污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定2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均具有羈押原因。

但北檢審酌本次台北地院裁定,已針對高院發回意旨指摘事項逐一說明,並就「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等遵守事項,予以補充界定,防止被告與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經統計此部分計有21人),或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含被告計有155人,其中與民眾黨黨工有關之證人有33人)進行勾串;另分別以7000萬元、3000萬元之重保,並輔以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監控,防止被告2人逃亡。此等羈押替代措施,雖有部分內容仍存在難以檢驗是否落實執行的疑慮,但檢察官基於「促進訴訟」 一貫立場,並聚焦於審判核心的法律主張及辯論,因此尊重法院(15日)裁定,不予抗告

北檢強調,檢察官在未來審判程序中,仍將持續檢視被告有無違反法院諭知應遵守事項的行為,一旦發現具體事證,將促請法院重新審酌被告羈押的必要性,以維護司法公正與人民信賴,並確保國家刑罰權行使。

北院:證人尚未作證完畢 不等於有羈押必要

北院15日裁定指出,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7000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3000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⒈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設備監控。 

北院指出,針對高等法院12日撤銷交保,北院合議庭今天補充理由並對禁止接觸證人範圍,予以明確界定,且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重要證人已經陸續詰問完畢,公益侵占罪嫌的相關證人也陸續詰問中,至於目前尚未到庭的證人,無論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另外雖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於審理時到庭作證,但他們在偵查中已經多次出庭陳述意見或作證,共同被告之間對於其他人所有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經清楚知悉,至於答辯是否可採,是證據取捨、評價事實認定的問題。

合議庭在裁定中特地列出近期已經詰問的證人名單,5月6日之後有貪污部分的30名證人詰問完畢,而7月21日裁定延長羈押之後,已陸續詰問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邱佩琳、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等人,至於9月5日准予具保的裁定,雖與前次延長羈押裁定不同,仍維持北院一貫「應視案件進行程度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的立場,本案雖仍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北院權衡全案卷證,以及證人均已經於偵查中具結,足供檢辯於日後攻防,認為「不能以凡有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即認定有羈押之必要」

柯文哲15日獲交保離開北院。資料照。林林攝 zoomin
柯文哲15日獲交保離開北院。資料照。林林攝

柯文哲、應曉薇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

合議庭指出,柯文哲及應曉薇的「羈押原因」(證人尚未作證完畢)雖仍存在,但這並非「羈押必要」,柯文哲前次交保7000萬元,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而應曉薇的律師則說3000萬元保金是她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因此本院認為維持原本具保金額,應足以對2人形成足夠心理壓力及拘束力,可作為替代羈押的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進行。

至於與證人接觸的疑慮,合議庭認為,法院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依法得限制被告是否得接觸證人及範圍,但也需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過度限制,檢察官雖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被告2人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但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2人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

因此合議庭15日命柯文哲、應曉薇除了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行為。另對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2人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行為。

至於接受科技設備監控、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等,均同前次(5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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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曉薇(中)15日交保後,由大女兒應佳妤(左)陪同離開法院。資料照。林林攝 zoomin
應曉薇(中)15日交保後,由大女兒應佳妤(左)陪同離開法院。資料照。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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