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源於去年4月22日,A姓少年在台中市大里區某公司3樓浴室內,裝攝針孔攝影機,攝錄一名女子浴室洗澡的畫面,被害女子24日深夜11時24分許,在浴室發現針孔攝影機,驚嚇向警方報案。
警方根據查扣桌上型電腦資料夾,發現少年多年前同樣在公司廁所裝設針孔,長期偷拍另一名少女沐浴影片。
根據台中地檢署起訴指出,A男與最早被害少女為表兄妹關係,卻基於偷拍他人隱私部位的犯意,於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間,在台中市大里區某公司廁所內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尚未成年的表妹洗澡時裸露胸部及下體的畫面,並將相關性影像存放於桌上型電腦資料內,偵結後將少年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A男僅為滿足私慾,嚴重侵害他人身心與隱私,行為極其不當,另A男針對表妹拍攝行為共計30次,且每次犯意各別、犯罪時空互異,應依法分論併罰,每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應執行2年,不過法官審酌A男過去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受害表妹達成調解、支付部分賠償,獲得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宣告緩刑5年。
不過法官判決也指出,為了確保A男深刻反省,緩刑期間必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向指定機構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同時參加5場次「兩性平權法治教育」。此外,A男也必須按調解內容支付賠償金,若A男在緩刑期間違反負擔且情節重大,檢察官仍得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