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剴剴案重演!收出養新制上路:違規可罰15萬、最重廢照
【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1歲男童剴剴疑遭虐死,加害者保母姐妹被判重刑,衛福部也著手修正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社家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說,去年5月起已透過行政命令規範,由地方社政單位進行收出養評估;新制7月10日上路,未來屆期未改善者,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3萬至15萬元,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或姓名;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衛福部今年7月10日公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核心重點是點出「出養必要性評估」的權責,明確回歸地方政府。周道君指出,這項措施去年5月起,已透過行政命令執行,本次修法是將其法制化,讓公權力介入的時機與程序更有依據。
新制上路後,家長若有出養需求,可循兩種途徑申請,一是直接向地方政府社政單位提出;二則是先尋求收出養媒合機構,再由機構轉介給政府進行評估。周道君強調,不論何種途徑,都必須先由政府確認孩子適合被出養,後續才能交由媒合機構進行家庭媒合。
收出養機構違反《兒少權法》 情節嚴重可廢照
罰則方面,周道君指出,收出養機構如違反《兒少權法》第15條第4項所定辦法,有關業務檢查與管理、停業、歇業、復業規定者,由地方政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或姓名;依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除調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提供及辦理服務項目外,本次修法也增修社會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與在職訓練規定,明每年訓練應包含兒童發展及辨識兒童受虐的敏感度課程時數,以確保專業服務品質。
另外,也定明對收養人適任性評估及收養審查小組成員的規範,以回應實務需求及強化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服務品質內控及督導機制,並加強媒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