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撿電鍋送拾荒婦!被控貪污重罪找不到她作證 嘆「好人難作」今宣判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黃男去年7月看見資源回收車上有一個二手大同電鍋,擅自拿走帶回家,被監視器錄下並遭同事檢舉,黃男被調查期間,交出此案二手電鍋,辯稱當時把電鍋送給一名拾荒婦人,讓她可以煮熱食吃,案發後自掏腰包買一個新電鍋給婦人,換回二手電鍋。士林地檢署認定電鍋殘值僅32元,先前仍起訴黃男刑度5年以上的《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士林地院日前開庭時,黃男嘆氣說:「好人難作。」強調自己只是拿電鍋送給拾荒婦,幫她一個忙,但現在找不到她作證。士林地院今早11時宣判。
法務部:研議減輕或免除小額貪污刑罰
此案引發輿論質疑檢察官小題大作,把貪污重罪扣在做善事的清潔隊員黃男頭上,也有人認為「情輕法重」,用貪污罪論處不符比例原則。
法務部今年9月表示已啟動修法,研議減輕或免除小額貪污案件的刑罰,以符合罪責相當性。
最高檢察署:小額貪污可不起訴
最高檢察署也表示,已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貪污小額犯罪可以不起訴,審判中可以建請法官判免刑,最高檢期許檢察官偵辦貪瀆等各類重大刑事案件,能秉持同理心,作出合法、公正、有溫度、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
公務員侵占職務持有私有財物 刑度5年起跳
在清潔隊服務30年的黃男遭起訴《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貪污治罪條例》也規定,觸犯此罪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找不到拾荒婦作證、沒留存買新電鍋發票
士林地院今年10月間開庭時,法官問黃男能否找到他所說的拾荒婦人來作證,62歲的黃男回答:「我也很想找,但很久沒遇到,也不知道她住哪。」法官又問黃男,他說有買新電鍋給婦人,換回舊電鍋送回清潔分隊,是否有留存買電鍋的發票,黃男說:「沒有留下來。」
檢察官批:慷他人之慨 法治社會不應鼓勵「廖添丁」
公訴檢察官表示,黃男若真心想幫助老婦,不應以「慷他人之慨」的方式來達成目的,就算真的有這名拾荒婦人存在,黃男的犯罪動機也沒有值得憐憫之處。
檢察官主張黃男貪污犯罪情節輕微,依法應減刑,但不應宣告「免刑」,避免法治社會仍鼓勵所謂「廖添丁義賊」的錯誤觀念。
庭訊最後,黃員嘆氣說:「好人難作,沒想到拿不要東西送人也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