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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妻未果溺殺2無辜!死囚沈文賓求再審 出庭說詞惹怒法官:當死者水行俠?

社會 法庭
2025/06/09 17:21
丁牧群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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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法務部今年1月16日晚間槍決絞殺前女友與母親的死囚黃麟凱,其餘36名死囚應否執行極刑,最高檢察署正依據大法官釋憲意旨逐案審查,其中死囚沈文賓僅因找不到妻子,竟溺殺妻子哥哥的女友潘孟瑤及男友人呂俊偉2人,沈文賓日前聲請再審,希望翻盤獲得生機,高等法院今下午開庭訊問沈男,後續將裁定是否准予再審。開庭時,沈男自稱把被害人壓進水裡2、3分鐘,法官怒斥他「是把被害人當成水行俠還是奧運選手」?

死囚沈文賓聲請再審,今到高院出庭。丁牧群攝 zoomin
死囚沈文賓聲請再審,今到高院出庭。丁牧群攝

法官不滿被告陳述 「你是無辜的」?

今天開庭時,法官張明道讓沈文賓陳述他聲請再審的主張,沈男主張自己沒有殺人犯意,當天因為找老婆找不到,所以繞來繞去,他又說:「我爸過世頭七,我老婆為什麼沒回來?」並說他當時請潘女下車,但她不願下車,「我拉她一下,我弟弟拉呂男下車...我壓他2、3分鐘後沒有動...。」

由於沈男的說詞跳來跳去、抓不到重點,張法官打斷他,不悅地表示:「我潛水30秒就受不了,你說壓在水裡2、3分鐘,他是水行俠還是奧運選手?你是無辜的嗎?你的陳述到底什麼意思?」

沈文賓的律師見狀,趕緊請求法官讓她跟沈文賓溝通一下,法官問女律師要在哪裡溝通,女律師表示可否在法庭外,張法官聞言更加不悅說:「我不希望成為高院第一個被告跑掉的人,我沒興趣當英雄、捉人。」沈文賓隨即表示會請律師再具狀表示意見。

另外,沈男的律師請法院調閱、鑑識沈文賓當時的手機定位,但未具體說明原因,對此,公訴檢察官李海龍說:「是要證明被告當時不在場嗎,這部分先前法院都已經認定(在案發現場)了,沒有必要鑑識。」

今天庭訊僅10幾分鐘就結束,沈文賓被押還看守所時,有記者問他:「擔不擔心被槍決?」但沈男沒有回應。此案將擇期再開庭。

尋妻不著溺殺2無辜

沈文賓的妻子2011年不堪家暴,跑回宜蘭娘家,沈男透過妻子的哥哥聯繫妻子不成,2012年12月10日決定親自去宜蘭找人,沈文賓開車載弟弟沈文夏同行,直奔妻子哥哥經營的檳榔攤埋伏,但直到晚間9時檳榔攤打烊,都沒看見妻子現身,當時顧店的是沈妻哥哥的女友潘孟瑤、友人呂俊偉,2人正要拉下鐵門下班時,沈文賓兄弟分持銀色長槍、甩棍下車,逼問沈妻下落,潘女見狀哭喊:「阿賓你不要這樣子,你太太沒有在這邊,抽屜有錢,你要就拿去,這裡有攝影機。」

死囚沈文賓聲請再審,今到高院出庭。丁牧群攝 zoomin
死囚沈文賓聲請再審,今到高院出庭。丁牧群攝

告知弟弟沈文夏:要給他們處理一下

沈文賓認為潘女故意隱瞞妻子下落,喝令潘女、呂男趴在地上,弟弟沈文夏隨即用束帶、膠帶將2人雙手綑綁在背後,分別押入後車廂及後座,載離宜蘭。

由於沈文賓父親先前過世時,他曾請潘女聯絡妻子,但潘女沒做到,他認為這次潘女又不幫忙尋妻,更加不滿,於是對弟弟沈文夏說:「要去給他們處理一下。」

將2人推入灌溉水溝 壓頭溺斃

兄弟倆最後把車停在桃園大溪的中庒下崁產業道路盡頭,這裡有一條灌溉用水溝,水深數十公分,遭綑綁的呂男被沈文賓推下水溝,壓入水中直到斷氣,沈文賓接著把潘女也推進水中,將她頭部壓入水中,再抓住後衣領拉出水面,重複好幾次,直到潘女沒有呼吸才罷手。

屍體藏後車廂 停放恩主公醫院停車場

沈文賓殺害呂男、潘女後,與弟弟沈文夏合力將2人屍體搬到後車廂內,然後開車尋找棄屍地點,隔天(12月11日)凌晨3時許,把車停在新北市三峽區恩主公醫院停車場。

沈文賓兄弟在檳榔攤押走潘女、呂男時,沈妻的哥哥正透過手機觀看檳榔攤監視器畫面,驚見2人被押走,隨即報警。

死囚沈文賓聲請再審,今到高院出庭。丁牧群攝 zoomin
死囚沈文賓聲請再審,今到高院出庭。丁牧群攝

落網後藉機打電話 暗示弟弟處理屍體

警方同年12月11日下午在沈文賓租屋處將他拘提到案,沈男應訊時表示要打電話給繼母,才願供出潘女、呂男屍體所在,經檢察官同意後,沈文賓卻以羅東分局電話打給弟弟沈文夏,佯稱:「阿姨,我有承認我給他們推入,其他的我還沒有說,現在有知道車子停在三峽恩主公那裡,我等一下要去拿那部車,人放在那,等一下要去載。」、「對啊,我承認,阿姨不好意思,我都不說,等一下10點吧,10點要出發。」、「車子放在三峽那,你幫我去看。」、「恩主公那。」藉此暗示沈文夏務必趕在警方之前,去恩主公醫院停車場處理2人屍體,但警方立即查知沈文賓其實是打給弟弟,火速派員警去恩主公醫院停車場,在廂型車內找到潘女、呂男屍體。

兄弟各判死刑、19年徒刑定讞

法院先將弟弟沈文夏依幫助殺人罪判刑19年定讞,至於沈文賓,最高法院2020年召開辯論庭,傳喚曾對沈文賓進行精神鑑定的醫師吳建昌到庭作證,並接受檢辯交互詰問,創下最高法院「法律審」進行精神鑑定調查的首例。2020年3月,最高法院判決沈文賓死刑定讞。

黃麟凱2025年1月遭槍決後,接體車載運遺體開離台北看守所生死門。資料照片/梁建裕攝。 zoomin
黃麟凱2025年1月遭槍決後,接體車載運遺體開離台北看守所生死門。資料照片/梁建裕攝。

「再審」是什麼意思

依據司法院網站資訊,聲請「再審」是對於已確定的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請求法院再開已終結的訴訟程序,也就是請求法院以判決直接消滅已確定的終局判決效力。

再審的意義是為了救濟「確定判決事實上重大錯誤」的方法,不論第一審或第二審或第三審的確定判決,均得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可聲請再審之人,包括受判決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若受判決人已死亡,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也可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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