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3-3期規劃容量3.6GW,應於2030、2031年併網。這場選商機制過去曾歷經多方討論,其中最受關注為強制國產化政策退場。過去政府在3-1與3-2期透過機制扶持本土供應鏈,卻在2024年遭歐盟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控告台灣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違反WTO規定。
爾後台灣與歐盟雙方積極諮商與溝通,歐盟於2024年11月暫停爭端解決程序。離岸風電3-3期選商也決定不再強制規定國產化,過去國產化分為基本要求與加分項目,新制則轉型為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承諾,此一變動被視為台灣離岸風電從政策保護走向市場化競爭的重大轉折。
傳有2家國外開發商擬遞件參標
此外,3-3期行政契約範本也明訂獲配與擴充風場皆適用延長售電年限獎勵、1年彈性併網機制,並納入每度電新台幣2.29元的保底收購價格機制,以利業者評估開發風險。
在場址資源方面,針對過往解約的海峽一、海峽二及海鼎二等3座風場,能源署也將其納入3-3期作為擴充容量。開發商若成功獲配容量,可選擇上述場址進行擴建,上限為其獲配容量的50%。
隨著30日收件截止,離岸風電3-3期選商正式進入審查階段。目前市場傳出有2家國外開發商擬遞件參標,最終投標結果將成為市場觀察離岸風電後續發展的指標之一。(中央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