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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走「價值4元」回收物淪貪污犯!清潔隊員遭起訴 檢方求法院判免刑原因曝

台中市環保局一名張姓清潔隊臨時人員,利用駕駛資源回收車執勤機會,將民眾丟棄的鍋具、鐵架、鍋鏟、鐵盤等回收物帶回家使用,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示意圖。台中市環保局提供 zoomin
台中市環保局一名張姓清潔隊臨時人員,利用駕駛資源回收車執勤機會,將民眾丟棄的鍋具、鐵架、鍋鏟、鐵盤等回收物帶回家使用,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示意圖。台中市環保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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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環保局一名張姓清潔隊臨時人員,利用駕駛資源回收車執勤機會,將民眾丟棄的鍋具、鐵架、鍋鏟、鐵盤等回收物挑出藏放車內,再趁行經住家時搬回家自用及製作創意作品。檢廉追查發現,張男自2024年3月至11月間共侵占12支鍋子、1個鐵架、1支鍋鏟、1支勺子及1個鐵盤,總重12.4公斤,換算標售價值僅約4.09元。張男今年2月主動向廉政署自首並繳回全部物品,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並請求法院減免其刑或宣告緩刑。

本文大綱

利用回收勤務挑選鍋具 藏車腹再載回家

中檢起訴指出,張男自2019年3月起擔任台中市環保局清潔隊臨時人員,負責環境清潔、垃圾及資源回收物清運工作,依法屬具有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檢方查出,張男於2023年至2024年11月間擔任資源回收車固定駕駛,明知沿街收運的回收物應全數載往環保局委外得標廠商進行過磅及變賣,不得私自取用,卻從2024年3月起利用執勤期間,於公園整理回收物時挑選仍具使用價值的鍋具、鐵架及廚房用品,放置在回收車左側車腹空間。待物品累積到一定數量後,再趁回收車行經其住處時搬運下車,帶回家中存放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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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清潔隊員將鍋子、勺子等價值2.092元的回收物袋回家再利用。示意圖。王煌忠攝 zoomin
張姓清潔隊員將鍋子、勺子等價值2.092元的回收物袋回家再利用。示意圖。王煌忠攝

侵占回收物長達8個月 供稱做廚具及創意作品

張男供述,他將帶回家的回收物部分作為自家廚房烹飪器具使用,部分則用於組裝創意作品。檢廉查扣後確認,張男共取得12支鍋子、1個鐵架、1支鍋鏟、1支勺子及1個鐵盤,總重12.4公斤。依環保局與回收業者簽訂的資源回收物標售契約計算,當時每公斤回收價格為0.33元,全部物品價值約4.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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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紀錄器拍下搬運畫面 母親證述成鐵證

檢方偵辦期間,除調閱資源回收車行車紀錄器影像外,也訪談隨車隊員及張男母親。檢方指出,行車紀錄器拍下張男於2024年11月11日執行勤務時,將車腹內一袋物品搬下車放置於住家騎樓;隨車人員也證稱曾看見張男在整理回收物時挑選物品另行放置。此外,張男母親亦向廉政署證述,兒子確曾將資源回收物帶回家中。

主動向廉政署自首 檢方請求免刑或緩刑

張男於今年2月27日主動前往法務部廉政署自首,除坦承犯行,並將所有侵占物品全數繳回。檢察官認為,張男身為依法執行公務人員,將職務上持有的回收物據為己有,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不過檢方也指出,張男犯罪後主動自首,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所得價值僅約4元,遠低於法定5萬元門檻,符合《貪污治罪條例》自首及情節輕微減刑規定。

檢方認為,張男因一時失慮觸法,所得非鉅額,對社會秩序危害有限,犯後態度良好,應已深具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向法院請求免除其刑;若法院認為仍須科刑,也建請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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