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A電鍋送拾荒婦緩刑定讞! 檢方確定不上訴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黃男2024年7月看見資源回收車上有一個二手電鍋,擅自帶回家,被監視器錄下並遭同事檢舉,黃男被調查期間,交出此案二手電鍋,辯稱當時把電鍋送給一名拾荒婦人,讓她煮熟食吃,案發後自掏腰包買一個新電鍋給婦人,換回二手電鍋,士林地檢署認定電鍋殘值雖僅32元,黃男仍觸犯刑度5年以上的《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他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時,黃男強調自己只是拿電鍋送給拾荒婦,幫她一個忙,但找不到她作證,士林地院審酌黃男已繳回犯罪所得等事由,4度予以減刑,2025年12月間輕判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收到判決後,已決定不上訴,全案定讞。
士檢未說明不上訴理由
《知新聞》詢問士林地檢署發言人,檢方決定不上訴此案的理由為何,但發言人表示不便對外說明。
把大同電鍋帶回家 轉贈拾荒婦
士林地院2025年12月判決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判決指出,黃男從1990年12月起,擔任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負責垃圾清運、資源回收物分類等工作,具有廢棄物清運與資源回收之職務權限,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依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不得將回收物、家具擅自占有、處分。
但黃男竟於2024年7月26日晚間6時許,在台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北投焚化廠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內,拿取隨車所收運、放置在資源回收車上的大同電鍋1個,移置到自己的小貨車上載回家,確認可使用後,隔天上午11時許,贈與給住處附近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
減刑理由1: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
法官審酌黃男身為公務員,且擔任公職甚久,應知收運的資源回收物品不得逕自拿取,雖侵占的電鍋為民眾丟棄物品、價值甚微,但《貪污治罪條例》的規範重點在於澄清吏治、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廉潔性,不因掌管財物價值高低而有所差異。
法官考量黃男的工作範圍從事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收運的電鍋將會變賣轉為公有財物或分類整理後將零件再行利用,卻貪圖小利侵占職務上所持有非公用財物,所為實非可取,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已將侵占物品繳回所屬清潔隊,及侵占物品價值為32.56元,4度減刑。
合議庭認定黃男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但他在檢方偵查時坦承犯行,且已將電鍋繳回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刑要件。
減刑理由2:貪污情節輕微、犯罪所得5萬元以下
另外,該條例規定侵占職務上持有私有財物罪,情節輕微,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黃男所侵占的二手電鍋價值為32.56元,與其他貪污犯罪類型及行為相較,尚屬輕微,且對於所屬機關收入狀況並未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再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刑。
減刑理由3:自首
此案發生後,黃男於2025年1月10日主動至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向廉政官供承犯行,符合自首要件,且將本案全部所得自動繳回,接受裁判,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度減刑,不過,審酌黃男身為公務員,趁資源回收物清運時侵占物品,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仍應給予一定的刑事懲處,因此不予免除其刑。
減刑理由4:情堪憫恕
合議庭指出,黃男獲得第4度減刑的理由是《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因為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但觸犯此罪的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程度也有差異,如果最低本刑都是5年起跳,並不公平,審酌黃男侵占財物價值僅為32.56元,且取回家後並未變賣獲取利益,綜衡本案全部情狀,就算以法定最輕刑度5月來論處,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減刑,判刑3月。
宣告緩刑理由
此外,被判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若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且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緩刑,合議庭認為黃男犯後自首接受裁判,且始終坦承犯行,並主動將犯罪所得返還,足見犯後甚有悔意,可見他一時失慮、誤觸刑典,歷經偵審科刑教訓後,應已有所警惕,因此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另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黃男所犯之罪須宣告褫奪公權,合議庭審酌後,宣告將他褫奪公權1年。
至於他所侵占的電鍋,已繳回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也就是說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因此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根據《刑法》規定,緩刑規定不及於從刑,也就是說,黃男仍遭褫奪公權1年。
法務部:研議減輕或免除小額貪污刑罰
此案先前起訴後,引發輿論質疑檢察官小題大作,把貪污重罪扣在做善事的清潔隊員黃男頭上,也有人認為「情輕法重」,用貪污罪論處不符比例原則。
法務部2025年9月表示已啟動修法,研議減輕或免除小額貪污案件的刑罰,以符合罪責相當性。
最高檢察署:小額貪污可不起訴
最高檢察署也表示,已發函各檢察機關注意,貪污小額犯罪可以不起訴,審判中可以建請法官判免刑,最高檢期許檢察官偵辦貪瀆等各類重大刑事案件,能秉持同理心,作出合法、公正、有溫度、貼近國民感情的判斷。
褫奪公權是什麼
所謂的褫奪公權,指的是參選、擔任公職、及擔任公務人員權利,但仍具有投票權。
司法院指出,有4種情況判決時應宣告褫奪公權:
1.《刑法》37條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3.《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該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4.《公民投票法》第46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併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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