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育誌性侵絞殺馬國女大生判免死! 死者母親沉痛發聲:怎樣才是最嚴重犯罪?
【記者王勇超/高雄報導】兇嫌梁育誌2020年犯下震驚社會的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命案,以殘忍手法性侵殺害被害人,一、二審及更一審均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今改判無期徒刑,認定梁男雖手段殘忍,但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判決結果引發被害人家屬強烈反彈,死者母親沉痛表示:「不能接受這樣的判决!」,質疑究竟還欠缺哪些要件,才是最嚴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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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母親質疑「這樣還不算最嚴重?」
被害人母親表示,她無法認同也無法接受改判結果,認為這不僅是單一案件的判決,而是司法制度對重大性侵殺人案件所傳遞的價值訊號。她質疑,當犯行已被認定極端殘忍、再犯風險明確存在,究竟還欠缺哪些要件,才會被視為「情節最重大之罪」?
被害人母親強調,自己並非要求司法迎合情緒,也不否認被告依法受審的權利,而是希望制度在量刑時,能更具體說明為何在高度風險評估下,仍選擇相信教化而非防範,並確實回應被害者家屬的痛苦與社會安全的期待。
被害人母親呼籲社會正視,現行制度在重大性侵殺人案件的量刑判斷上,是否已出現落差,「我不希望再有任何一位母親,必須一邊讀著判決書對殘忍犯罪的描述,一邊卻被告知,這樣仍不足以被視為最嚴重。」
被害人母親寫了一篇長文,她說,想透過媒體發言,「心情很難過、很無助」,希望有辦法把想說的話說出去。
「連法院都承認殘忍,卻仍不足以判最重?」
以下為被害人母親所寫的長文:
身為本案被害者的母親,對於法院在本案中,將「強制性交殺人」由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的結果,「我無法認同,也無法接受」。
這是因為我認為這份判決所呈現的價值判斷,已經超出了單一家庭所能承受的範圍,攸關整個社會如何看待重大性侵殺人案件,以及司法制度如何回應極端暴力。
判決理由中,法院一方面明確認定,被告事先選定偏僻地點、長時間觀察女學生夜間行徑、攜帶已打好「上吊結」的麻繩作為犯案工具,並在前一次性侵未遂後,並未停止行為,反而升高犯罪強度,再度鎖定落單女學生下手;同時也認定,被告以極端殘忍的方式剝奪被害人生命,並於被害人瀕死狀態下施以性侵,對被害者及其家屬造成「既深且鉅之痛苦」。
此外,本案中,凱旋醫院與嘉南療養院之專業評估,均指出被告具有高度再犯風險,顯示其人格結構與行為模式並非短期可矯正,屬於教化困難之對象。
然而,法院在明知上述專業鑑定結果的情況下,仍以「長期監禁、輔以治療與教化,當可改善更生」作為量處無期徒刑、排除最嚴厲刑責的重要依據。
這不免令人質疑:當專業醫療與矯治機構已明確指出再犯風險高、教化成效有限,司法卻仍以「可期待教化」作為理由,是否已將希望凌駕於風險評估之上?又是否因此,將社會安全與潛在被害者的風險,置於過於樂觀的假設之中?
尤其在本案已發生一次性侵未遂、卻未能阻止被告升高暴力、最終奪命的情況下,這樣的再犯風險評估,本應被視為量刑時的重要警訊,而非被輕描淡寫地納入「仍可期待更生」的結論之中。
然而,在已具體認定上述高度準備行為、反覆升高暴力,以及專業鑑定所示高度再犯風險的情況下,法院卻仍以「尚難認定事前預謀殺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為由,排除死刑的適用。
這不禁令人質疑:當一個人帶著打好上吊結的麻繩,長時間埋伏、觀察女學生,且經專業評估顯示難以教化、再犯風險高,這樣的行為與人格危險性,究竟還欠缺哪些要素,才會被司法認定為最嚴重的犯罪?
我想請社會一起思考的是:
當一個人攜帶明確具致命風險的工具、選定犯罪地點、反覆鎖定特定對象,並在被害人反抗時選擇痛下殺手,且經專業評估顯示再犯風險偏高、教化困難,這樣的行為,是否真的仍不足以被視為「情節最重大」?
如果連這樣的案件,都被認為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那麼,法律對於保護社會、預防再犯所要傳達的界線,究竟在哪裡?
我並非要求司法迎合情緒,也不是否認被告依法受審的權利。我所質疑的,是現行制度在量刑判斷上,是否一方面承認犯罪行為的極端殘忍與高度風險,另一方面卻在面對專業鑑定指出之再犯可能性時,仍過度依賴抽象的教化期待,而未能將社會安全與潛在被害者的保護,置於同等重要的位置。
但在所有制度語言之外,我必須說出一個母親心中無法承受的事實:在生命最後的那段時間裡,我的女兒不是抽象的「被害者」,而是一個清楚感受到恐懼、疼痛與無助的孩子。她在黑暗中遭到暴力攻擊,被拖行、被毆打、被勒住喉嚨,身體一次又一次承受重擊,無法逃離,也無法呼吸。她並非瞬間失去意識,而是在被暴打、被控制、被侵犯的過程中,清楚知道自己正在走向死亡,卻無力阻止。對我而言,這些不是判決書中的冷靜文字,而是我一輩子都無法抹去的畫面與心痛。
對被害者家屬而言,這樣的判決不只是法律結果,而是一個訊號——彷彿在告訴我們,即使付出一條生命,即使過程如此殘酷,即使專業評估已示警再犯風險,只要仍被認定「尚可教化」,仍可能被視為制度所能承受的代價。
我站出來發聲,是希望社會能正視:
在重大性侵殺人案件中,現行量刑標準是否已經出現落差?
法院在面對高度再犯風險與教化困難的專業鑑定時,是否需要更審慎、更具體地說明,為何仍選擇相信教化而非防範?
以及,被害者與其家屬的痛苦與社會安全,是否真的在量刑中被實質地看見與回應?
我不希望再有任何一位母親,必須在判決書中,一邊讀著對犯罪殘忍的詳盡描述,一邊卻被告知,這樣的案件仍不足以被視為最嚴重。
這不只是我個人的悲痛,而是制度必須正視的問題。
死前不想留遺憾 動念隨機性侵
做出此判決的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陳中和、陪席法官莊崑山、受命法官陳紀璋。
判決指出,梁育誌因衝動購車而背負車貸,由家人協助償還,他雖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和工作機會,卻一心想要更高薪的工作而離職,將自己陷入經濟窘境,萌生「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念頭,起意隨機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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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性侵沒得逞 竟精進犯罪計畫
他利用地利之便,長期埋伏長榮大學附近一條偏僻昏暗的高架橋下便道,觀察女大生夜間下課走便道回家的狀況,2020年9月30日晚間8時許,埋伏該處,隨機挑選一名獨自步行夜歸的女大生、摀住口鼻企圖性侵,女大生不斷呼救掙扎,梁男嚇得逃離,並未得逞。
梁男並未因此放棄,精進犯罪計畫,10月28日晚間,隨機挑選落單獨行的馬國女大生,將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繩圈套入女大生頸部、強行拖到路旁隱密處,女大生反抗、呼救,遭梁男強力悶壓口鼻並毆打臉部,梁男再勒緊繩圈,見女大生缺氧窒息昏迷後,以不明柱狀物性侵,導致正值生理期的被害人因大量空氣進入心臟,心臟氣體栓篩。
梁育誌逞慾後,還偷走女大生手機、icash卡等財物,將瀕死的女大生拖上車,開車載著屍體四處繞行19小時、找尋棄屍地點,途中還拿死者手機抵押加油費,最終將女大生棄屍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某邊坡下。
梁育誌對第1名女大生性侵未遂已遭判有期徒刑2年10月定讞、將馬國女大生棄屍,也被依遺棄屍體罪判2年定讞。
「反社會型人格」再犯風險高 三度遭判死刑
至於殺人部分,一、二審到更一審都認定他非自首、沒有精神問題等減刑事由,犯行兇殘,且犯下兩公約和憲法法庭死刑釋憲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再犯風險高,因此判他死刑。但再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更二審改判免死 法官: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今改判梁育誌無期徒刑,判決雖仍認為梁男犯罪手段殘忍,但合議庭認為,梁育誌原來的犯罪計畫只是劫財劫色,雖然他事前將麻繩打成「上吊結」,但首次對被害人收緊繩圈後,因被害人反抗、呼叫,他心慌擔心犯行曝光,氣憤下才痛下殺手,第二度收緊繩圈絞殺被害人,因此無法認定他事前預謀殺人。
更二審合議庭審酌,梁育誌犯罪動機僅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惡性重大,但他非事前預謀,侵害生命的危險和輕視生命的程度,和計畫性地殺人或殺數人的情形有別。此外,梁男一人單獨犯案,沒有共犯,性侵被害人的手法導致她心臟氣體栓塞、以上吊結勒斃的手段也相當殘忍,造成被害人家屬的痛苦,但合議庭認為,仍和最嚴重的犯罪情形稍有不同,難以認定他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另審酌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及醫師、教誨師等意見,認為若對梁男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的輔導教化,就可促使他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且現行無期徒刑須執行25年以上,且有悛悔實據才能假釋,因此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 強盜罪判刑8年。還可上訴。



